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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知情权,一定要提高心理承受能力 若要知情便无情?
http://www.100md.com 2002年9月12日 《健康时报》 2002.09.12
     万苞

    “患者动手术必须自己签字”的制度9月1日起实施。本来是为了保护患者知情权,但目前以“术前协议”为首的一系列医院防卫性协议、措辞、行文一般都比较直白,一些医疗知识欠缺的患者知情后反而被吓倒,有的甚至拒绝配合,增加了治疗难度。那么,患者若要获得知情权,就要面对如此无情的术前“生死状”吗?

    术前协议不是逃避责任的凭证

    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岳成律师表示:在正常情况下,提倡让患者本人签字,因为这样才能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但是如遇到患者手部受伤、昏迷不醒等无法签字的情况时,还是应该以抢救治疗、救死扶伤为先。而且对于一些患有绝症的患者来说,可能家属并不希望让患者本人知道,这样在进行医治时该怎样让患者本人签字也是值得探讨的。岳律师还表示,医院让患者签字的协议不应成为医院和医生逃避责任的凭证,由于院方过错造成的医疗事故,即使协议上写明了“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医院也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有关术前协议当中的措辞,岳律师认为,应该以人为本,更富有温情。医院应该经常鼓励、关怀患者,让病人更有信心。

    而徐家力律师则提出,还是应该让患者的家属签字,不过有一些条件,比如应由患者本人授权,必须是直系家属,手术可能出现的后果由家属间接传达。另外,徐律师提议,有关术后的一些后果最好不要采用协议的形式,而代之以“告知形式”让患者知道,比如将各种手术可能造成的并发症、后遗症明文张贴出来,这样既可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又不必让患者经受亲自签“生死状”的恐惧,而且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样的形式应该比让患者本人签协议更好。

    知情未必要无情

    解放军第304医院骨科的副主任医师商卫林说,医生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了解患者就诊前的社会关系情况,因此,让患者自己签字可以保障他的知情权。至于小孩、危重昏迷病人及肿瘤患者的情况应该另有考虑。比如一名肝癌患者准备做手术时,如果不告诉他实际病情,他往往会配合正常治疗,免疫机能也不会下降,而一旦患者知道他是肝癌患者,很可能一下子就垮了。

    商医生说,情况要向患者讲明,但医生采取的口吻、强调的角度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我们不会冷冰冰地列举,而是把这些专业性较强的条文通俗地说给他们。比如告诉他们手术有可能出现并发症,这是有文献报道的,但是绝大多数手术不会出现这些情况。”语气缓一点,患者会更容易接受。如果语气重一点,比如简单地告诉患者,打麻药也会打死人,可能就把患者吓着了。“每次我们坐飞机的时候都不希望出现意外,一般情况也不会出现意外,但是我们还要买保险。让患者本人来签字,并且明了有可能产生的后果,就类似于坐飞机买保险。”(摘自9月6日《北京晚报》万苞/文),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