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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10540
漠视医疗争议负行政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2年9月23日 国医网
     许多因服务不到位等“小事”导致的医患争议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医疗机构应对医患争议时时常流露出的漠视态度。《条例》对医疗机构不及时规范应对医疗争议的行为作出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服务等十种不注意防范争议、漠视争议的行为要负行政责任。 省城患者谢女士曾向记者讲述老伴去世后复印病历的麻烦事儿,这家大医院先是拒绝私人复印病历的要求,谢女士求助省卫生行政部门获准复印病历,拿到病历发现其中3天的记录是空白,提出质疑后,该院医务处负责人竟当场撕毁病历。

    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条例》实施后,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要负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的十种不注意防范争议、漠视争议的行为包括: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封存、保管和起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条例》明确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强化了处罚力度。(记者 高俊峰)

    来源:生活日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