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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2月5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2年第46期
     1、关于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医疗侵权案件的审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若干规定。据此,医疗机构应同时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缺一不可。医疗机构如果不能同时充分地证明上述两点,则认定医疗机构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医疗过错是构成医疗侵权的必备要件,但同时也是医疗侵权的核心要件。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构成过错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即医疗机构只要能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即使存在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构成医疗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医疗机构在证明无医疗过错的同时,还要求其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是非常不合理的,也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悖的。

    “医疗行为”包括正常的医疗行为和违法的医疗行为(如违反诊治护理常规等)。正常的医疗行为也可能会产生损害后果,如手术对患者的身体完整性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如在面部留下手术瘢痕影响美观,但却是正常的合理的医疗行为。因此,如果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医疗机构对正常的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亦无法免责,这是根本行不通的。承认患者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并非要求医疗机构对所有损害后果均承担责任。另外,该规定亦未排除正常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并非所有并发症均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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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医疗过错 上述“若干规定”中的过错概念,实际上包涵了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两个要件,与《民事通则》第106条的过错概念相符,应特别加以注意。“不存在医疗过错”,即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法律应作广义理解),没有违反诊疗护理常规,不存在过失。在这里,医疗过错与医疗过失具有同等含义。在民事领域,往往是通过行为人具体的行为来判断其主观是否有过失或过错,即运用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合理的、谨慎的人的行为标准,是行为人能够达到而且应该达到的行业标准。如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与刚刚毕业的实习生,其医疗行为的标准有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要求一个乡村医生对一个医学教授亦难以做出诊断的疾病进行及时的处理,则是不合理的。

    3、关于因果关系 上述“若干规定”要求医疗机构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法官专业水平的限制,法官本人无法就因果关系做出自己的判决,因此往往通过各种形式的鉴定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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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1996年中国第一例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案 李某诉河南某县医院、县卫生局输血感染艾滋病医疗损害赔偿案。

    医院辩称:血液由血站提供,输血前核对供血者的姓名、血型及受血者血型、交叉配血。病历资料被卫生局调走而未找到。医院已履行其应尽的核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卫生局辩称没有责任。但未能提供三名献血员的献血档案,包括献血员身份证复印件、献血者化验记录、体检记录、本人照片等。仅举证一人曾见到过这些档案。

    法院判决:原告感染艾滋病时只有6岁,可排除性传播;父母检测阴性,可排除母婴传播;传播途径只能是血液。因此,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若举不出原告感染艾滋病毒的其他途径,则应推定原告的感染来自被告输血。被告某县卫生局未能提供原血站献血员的献血档案(包括献血证、身份证、照片、体检表),难以证明献血员的身份,难以认定血站所供血液是合格的。卫生局虽举证有人曾见过上述材料,但证据不充分。血站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因其已被撤销,故由负责其善后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接收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医院尽到核查义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卫生局赔偿 11 万余; 二审调解:卫生局补偿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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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示:1、举证责任倒置早已在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

    2、关键在于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


    深圳首例医疗纠纷举证倒置诉讼案

    患者诉其于2000年9月4日因慢性乙型肝炎发作,入住市中医院肝病科,检查诊断为胆囊结石并胆囊炎,后转到外科治疗,在胆囊切除手术后出现肝腹水,患者认为院方术前谈话并未告知患者术后会刺激肝脏引发腹水,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请求判令医院向患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2万元。

    院方认为:医院对病人的手术过程符合规范,术后处理未出现失误,手术不是造成患者肝腹水的直接原因,肝腹水并发症的产生与手术本身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院方无过错。

    法院判决患者败诉。法院认为民事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有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有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等4个要件,根据医院方面提供的2份鉴定报告,足以认定医院方对患者出现腹水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医院方面没有侵权行为,患者请求的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4、灵活运用证据规则

    (1)专家证人制度: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可以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质询。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抢夺、偷窃的病历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百拇医药(陈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