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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增加处罚环节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月9日 《健康时报》 2003.01.09
     我国刑法最新修订,加大处罚制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行为,不用等到人体健康受到伤害才给予处罚,只要发现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材,就能判刑———

    韩林涛

    本报讯 记者韩林涛报道:在刚刚闭幕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上,对于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材的刑法条文做了修订,加大了处罚力度。可新条文到底新在哪里?处罚力度是怎么加大的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局负责同志,就刑法修订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

    新闻局提供的资料说明,1997年以来,《药品管理法》等一些法律作了修改,刑法中的有关规定需作相应调整。同时,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在刑法中增加相应规定。

    在讨论中,有些委员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说近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地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情况较为严重,一些个人或单位甚至大量回收废旧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管等医用材料重新包装后出售。这些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一旦使用,必然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如果等到使用后,危害结果发生了才追究刑事责任,为时已晚,要求将刑法规定的构成这类犯罪的标准修改为,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犯罪。

    因此,经过专家认真研究后各位委员表决,刑法第145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其中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说,修订后的条文和原来最明显的区别就是,新条文增加了一个处罚的环节,只要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医疗器械,不管有没有投入使用,有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都可以判刑。而且对人体健康已经造成严重伤害的,原来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现在是3年以上十年以下,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