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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16361
未婚生子”及相关医学法律社会因素的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月25日 中国网
     一、问题的提出

    {消息1}

    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随着这一消息的公开发布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吉林计生委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未婚”可“生子”——据悉,这在全国各地的相关立法中,还是第一次。“不想结婚,又希望享受身为人母的幸福”,这种念头不少大龄独身女青年都有过。然而,“非婚生育”既被法律所禁止,又要承受社会舆论的重压。

    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按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制定各自的具体配套办法。根据这一精神,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据了解,在原始初稿中并无该条款,但考虑到现实社会确实存在此类愿望,以及立法的精神,才在反复推敲后决定加进该项。而此后,该条款也是几经修改,备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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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该条款的首倡者,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张满良大致描述了条款逐步修订、完善的过程。“最开始定的是‘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结婚的人员,采取辅助技术手段,可以生育一个子女’。后来考虑到‘辅助技术手段说法不够严密,会不会有人把性生活生育也理解为辅助技术手段?于是改为‘医学辅助技术手段’。后来又考虑到有些医学辅助技术手段尚未得到国家法律的明确认可,比如‘克隆人’。于是又加了一个限制,即‘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 ’。另外,考虑到目前技术手段尚无法使男性怀孕、生产,便将原来的‘人员’二字改为了‘妇女’。另外,有些女性可能曾经有过婚史,但尚无子女,又决定不再结婚,为照顾她们的权利,又将‘决定终身不结婚的妇女’,改成了‘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妇女。”

    {消息2}

    随着这一消息的公布,11月13日,吉林省的两位独身女子打电话详细询问了独身生育的详细问题,表达了希望拥有一个孩子的强烈愿望。

, 百拇医药     其实,从1994年开始,每年都有几名收入较高的知识女性向吉林计生委打电话表达她们的意愿。她们决定一辈子不结婚,但又不想孤单一个人生活,非常想要个试管婴儿!值得注意的是,提出这一要求或者进行这方面咨询的几乎全部是知识层次高、经济方面比较优越的高级知识分子女性。这些想当“非婚妈妈”的女强人多数是对感情失望决意独身,又想哺育一个脐血相连的后代,同时希望自身优秀的基因能得以遗传。当时国家还没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地方计划生育法规又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此事只能暂时搁置。到近几年,提出这个要求的人又相继多了起来,虽然总数不是太多,但是她们希望拥有一个孩子的要求都很强烈,一位大学女教师甚至激烈表示,她的要求如果得不到批准,她将不惜诉诸法律“讨要”自己的生育权。因此,将这一条款写进去也是对独身女性生育权的保护。虽然也有代表对这一条款存在一些担心和争议,但几经波折之后最终还是被确定通过了。

    吉林省计生委法规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制定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生育权。

, 百拇医药     (消息3)

    据报道,在首都北京,不想结婚,却想当妈妈,确实也是一部分女性的“非分”之想。他们都会找到辅助生殖技术的“大本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妇儿医院。北大医院负责试管婴儿技术的李晓红教授说,虽然这些女性的数量不多,但每年都会有四五位女士专程找到医院,要求通过试管婴儿技术使自己成为母亲——当然,孩子的父亲来自“精子库”。这些勇敢者都是独身女性,年龄不小,而且大多数人文化素质较高,职位不低,收入也相当可观。对于她们来说,做这样一个手术,钱根本不是问题。不过,到目前为止,北大医院已经可以成熟地实施第一、二、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实现“非婚妈妈”的技术要求并不难。但是,李教授说,那些想成为“非婚妈妈”的女士最终都因为“三证”不齐备而未能接受手术。(三证是指:身份证、结婚证和生育证)

    (消息4)

    在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沈阳、长沙等许多大城市,每年也都有一些单身女性去当地的医院部门咨询有关“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的问题。其中争论较大的当属成都女硕士叶凡2000年10月8日在成都《天府早报》上刊登的文章:《未婚女硕士渴盼“人工授精”生子》,文章称,快30岁的叶凡女士因六次恋爱受挫,对婚姻丧失信心,至今独身,却非常想自己生一个孩子,于是希望通过人工授精做一个未婚妈妈,并向媒体求助。一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争论纷纷。当时《天府早报》的热线铃声不断,几近爆棚。一些媒体也辟专版报道,还引起隔洋的美国人关注,有人声称将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倾力相助,帮助叶凡实现这一愿意。同时一家专门从事人工授精业务的海外公司也给《天府早报》发来电子邮件,表示愿帮助叶凡了却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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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成都市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的有关政策规定只有合法夫妻才有生养小孩的权利,任何非婚生育都是违法行为,因此叶凡的想法不得不搁浅。

    上述消息告诉我们,在我们的身边,确实有一部分独身妇女有着强烈要生个孩子的愿望,但由于种种条件限制,她们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现在,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出于人文关怀,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积极探索,几经推敲出台了这个条例,让这些希望有个自己的孩子,但却不愿为了小孩而结婚的未婚女性看到了希望。尽管条例还有着致命的缺陷,尽管独身妇女要真正实现生育的目的,还面临着法律、道德、心理、医疗等各种各样的沟沟坎坎。但条例出台彰显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法律本身。

    二、具体的细节

    人们在了解了有关未婚生子的信息后,自然想到一些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1、采用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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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主要是指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据介绍,人工授精是较试管婴儿技术相对简单的一种辅助生育技术。它是通过人工方法借助器械将精液放入女性生殖道内,而试管婴儿技术则是从妇女体内取出卵子,放入培养皿内培养,再加入处理过的精子,使卵子受精并发育成几个分裂球而成为早期胚胎,再将这早期胚胎移植到妇女子宫内,发育成胎儿,最初的受孕过程是在“试管”内进行的。一般来说,在女方正常的情况下,多采用人工授精的方法;而当女性出现输卵管不通等不孕原因,而男方正常的情况下,就必须通过试管婴儿的方法达到受孕。)

    2、采用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费用是多少?

    (据介绍,人工授精的收费包括检查费、精子费和手术费三项。检查费共需将近500元,具体包括:输卵管检查170元,抗体检查94元,白带检查118元,排卵检查每次80元。手术费分两种,子宫手术每次1000元,阴道手术每次300多元。精子库精子500元/份。精子库冷藏的精子由于每份数量较少,只能放进子宫受孕,以提高成功率,手术费一次1000多元,阴道授精手术,两次600多元{一般需要做两次},还包括一些其他费用,总共需要约3000多元。另一种试管婴儿技术收费较高,每次大约1.8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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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成功率是多少?

    (人工授精方法,成功率在20%左右。试管婴儿技术,成功率在30%左右。)

    4、精子库的精子质量能保证吗?

    (对独身妈妈关心的精子质量及捐精者的社会层次等问题,我国《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第19条中规定:“精子库采集精子后,应当进行检验和筛查。精子冷冻6个月后,经过复查合格,方可向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并向医疗机构提交检验结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据介绍,精子库要求捐精者大专以上学历,五官端正,身高在1.70米以上,身体健康。对捐精者筛选严格,选中率很低,只能达到30-40%。对于捐精者要进行遗传疾病、性传播疾病、血常规、尿常规、精液检查等近30项检查。被选用的精子要在冷冻半年以上才能使用,这主要是经过长时间冷冻,有些在检查中没有发现的病原微生物会死掉,确保精子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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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资料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第15条:供精者年龄应当在22-45周岁之间的健康男性。

    第1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的精子不能采用:

    1、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患遗传性疾病。

    2、精神疾病患者。

    3、传染病患者或者病源携带者。

    4、长期接触放射线和有害物质者。

    5、精液检查不合格。

    6、严重器质性疾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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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3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5、采用辅助生育技术生出来的孩子和自然分娩的孩子有什么区别?

    (从医学、优生学和遗传学角度看,试管婴儿和人工授精的孩子无论在智力上还是健康上是不会与自然生育的孩子有区别的,比如说正常的人可能生出双胞胎,试管婴儿和人工授精也可能生出双胞胎,另外自然生育的孩子会有一定比例的残疾儿,同样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出生的孩子也存在这个可能。)

    6、此项法律出台前政策怎么规定“女性未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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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情况不加区别,统一作为非法未婚生育对待,“按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7倍进行罚款”。)

    7、目前接受人工受精手术需要什么手续?

    (目前全国几家有资格做人工授精手术的医疗单位对手术者一般有两个要求,一是医疗上符合做人工授精的条件,比如男方确有不育症,但女方能够生育等等,第二个,要夫妻双方都愿意,需要两方面签字,或者需要受术者提供结婚证、生育证和身份证,“三证”缺一不可。除非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允许,医院不会为单身女性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8、吉林省未婚妇女采用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需要有什么审批程序?

    (目前审批程序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对于申请做独身妈妈的女性,计生部门的审批首先是要看当事人是否有吉林省的户籍,外省女性是不可以的。独身妈妈生育审批可能会涉及本人填写申报表,经过单位证明,经当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生部门审批,发给生殖保健服务证等程序。同时,为独身妈妈实施医学辅助生育技术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的,这一点确定无疑。按此规定,独身妇女想要孩子,结婚证肯定可以免了,这样就扫清了独身妇女生孩子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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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透露,审批程序的最后敲定,必须要经过计生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政府法制办等各相关部门的最后会签。)

    三、各地的反应

    自吉林规定本省独身女性可以生育小孩后,全国不少单身女性极为关心,纷纷致电当地计生委了解情况,有的女性求子心切,甚至想不惜通过人才引进或者买商品房的形式将户籍办到吉林省去。吉林的这一举措决不仅只牵动了一个省,其产生的冲击波也给其他省市带来不可回避的影响。

    国家计生委:不宜以法律形式规定单身女子生育权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赵炳礼指出,对于独身女子的生育问题,国际社会实际上也还没有定论。如果单纯从社会发展和个人的权益角度看,独身女子也有生育的权利。但通过地方性法规明文规定,恐怕会带来多方面的问题。有的现在看不到,以后就会有所体现。对于极个别要求生育的独身女子,可以做特殊处理,不宜以法律形式规定单身女子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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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妇联:基本适用于中国国情

    全国妇联社会活动处的刘处长说,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妇女的地位在不断提高,妇女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已经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障。她说,吉林省“非婚生育”这项法规的出台虽说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毕竟是体现了社会的进步,“非婚妈妈”和他们的孩子有了法律的保障,权利义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利补充,它基本适用于中国国情。

    北京:不为独身女性生育子女“开绿灯”

    针对吉林省日前在全国率先立法,规定独身女性可生育子女的政策,北京市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昨天明确表示,北京市目前尚不会出台政策为未婚妈妈“开绿灯”。

    天津:独身女性非婚生育仍属违法

    天津市计生委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天津市正在执行使用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中,没有关于独身女性“非婚生育”的准许规定,非婚生育仍属计划外生育,属于“违反政策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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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有待研究

    辽宁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的郭处长表示,目前辽宁正在考虑修改指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至于能否将‘非婚女性’生育孩子纳入法律日程,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湖南:出台类似规定的可能性不大

    省人大法制办主任荣彩春介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在交由省人大讨论通过,但据了解,其中没有类似内容。在目前情况下,湖南省出台类似规定的可能性不大。

    广东:计划外生育要受罚

    广东省计生委省计生委副主任张枫表示,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尚未涉及此项内容,非婚生育仍属计划外生育,按规定仍要受罚。

    四川:不可能实行“未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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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四川的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四川是不可能实行“未婚生育”的。

    陕西:“独身生育”无规定

    陕西省计生委有关人士表示,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有此项规定。

    河南:新修订的计生条例对非婚生育说不

    河南省计生委宣传教育处的王处长表示,重新修订《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没有考虑过这样的问题。河南省目前不会做出这样的规定。

    四、理性的思考

    社会的多元化和宽容度使单身女人越来越多,而且,随着经济和文化的进步,也为单身女人提供了各种物质和精神的帮助。可以说,吉林省能从少数妇女自身利益出台这一办法,这本身就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从社会关怀的角度上讲,说明了社会不再仅仅着眼于普遍的人群,而且少数人的合理的生活行为方式,也同样会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这体现了生命自由度的开放,是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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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虽然保障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但随之而来的,是冲击了现有社会伦理和秩序,违反了结婚是繁衍后代的前提这一自然规律,假如群起而效仿的话,势必引起整个社会的混乱,将导致社会伦理和价值观体系訇然倒塌,这对于社会来讲,不啻于一场灾难。立法者显然对产生的后果估计不足。

    比如:

    假定决定生育的这个独身女性在孩子尚未长大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该由谁抚养?其生理上的父亲是否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即使孩子可以没有赡养作为“供体”的生父的义务,但孩子有享受父爱、接受父亲教育的权利,他有权知道父亲是谁,这些矛盾如何解决?用法律如何处理相关的知情权、继承权、抚(赡)养权?

    此举会不会使“包二奶”现象恶化?会不会造成买卖儿童的泛滥?会不会让更多人卖精为生?此举究竟是给非婚妈妈开绿灯还是让违法分子钻空子?

    多胞胎是试管婴儿技术的并发症,如果生育两个左右的小孩,单身女性能负担起抚养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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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规定是否会成为计生的“漏洞”,国家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的国策是否会受到影响,人口会不会因此增多?

    男人的生育权是否也需要保护?如果单身妈妈再婚,又不允许再生育,那对方的生育权如何保障?

    日前沈阳市一家从事辅助生育技术的机构指出,吉林的法律与辽宁的法律冲突会影响到他们的工作。按常规,到他们那里接受人工辅助生育的,只需要出具结婚证和生育证明,至于是哪个省的他们不会过问,而且他们的业务有很大一部分是省外的。一位工作人员打趣地说,如果哪一天来了一个吉林的未婚女子,该女子出具了吉林省开的生育证明,但没有结婚证,我们该不该让她接受试管婴儿技术?这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对这项规定,我们还可以提出一大堆的问题:在目前还很难接纳非婚子女的社会观念中,孩子能得到健康成长吗?假如非婚生育的女性越来越多,大家都不结婚了,那将造成什么后果?现实中又怎么区分是性行为怀孕还是人工授精?假如女性这样生育后又找到意中人想结婚了怎么办……

    据一些生理学家推断,伴随着试管婴儿医学技术的完善,婴儿将完全在试管中发育成胚胎并分娩。育龄妇女把自己的卵子送到实验室,可以两年后再决定是否要这些卵子发育成胚胎。她还可以以自己的喜好确定生育的时间,以及生一个什么样的孩子。不敢断想,不需要爱情、婚姻为土壤,只要通过完全“科技”的办法,就可以生育一个“自己的”孩子,将会产生多么复杂而混乱的后果!,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