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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25402
国务院转发卫生部意见建立新型合作医疗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月28日 健康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意见》确定的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意见》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省、地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意见》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同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意见》指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