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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26187
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月30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894期
     (2003年2月1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确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

    第四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的药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承担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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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北京市GSP认证工作接受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业务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认证中心从事GSP认证的技术检查工作。认证中心在承担GSP认证检查工作的同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与GSP认证相关的辅导、咨询等业务活动。

    第七条 GSP认证实行GSP认证检查员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纪律(附件一)。

    第八条 GSP认证检查员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SP检查员管理办法》选聘,由认证中心建立GSP认证检查员库。

    第九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或者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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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经法定程序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GSP认证总时限为75个工作日(认证工作程序见附件一、二),包括申请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初审(10个工作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负责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认证中心负责技术审查(15个工作日)、组织实施现场检查(15个工作日)、汇总审查结果(10个工作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认证结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式样见附件三),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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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

    (四)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四);

    (五)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五);

    (六)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件六);

    (七)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式样见附件七);

    (八)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九)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十)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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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及上述相关资料时,应按规定做到详实和准确。

    第十二条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申请、受理和组织认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认证中心按照《GSP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从认证检查员库随机抽取来自不同单位的3名GSP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依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组织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员回避制度,以下检查员应予以回避:

    (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审批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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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检查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检查员;

    认证中心组织现场检查时,可视检查需要派员监督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被检查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可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

    第十五条

    对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检查,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实行抽查,但抽查的比例,零售连锁门店不低于10%,其他经营企业不低于单位总数的30%。

    第十六条

    对认证合格的企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做出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书面通知企业(样式见附件十七)。企业可在通知下发之日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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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认证合格的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发布认证公告;认证合格的药品零售企业,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认证公告。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认证程序,对申请企业进行检查和复审,合格的换发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以及认证证书期满但未重新申请认证的,其认证证书失效,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监督认证合格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认证标准。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监督检查的结果应记录在案,并按规定定期报送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http://www.100md.com     第二十条

    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变更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或在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等方面以及零售连锁门店数量上发生了变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其进行专项认证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GSP要求的认证合格企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要求限期予以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GSP要求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屡次发生违反GSP规定但不予改正的认证合格企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被予以公告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公告发布之日6个月后方可提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情节严重”一词的含义,是指认证合格企业出现过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而造成质量事故或违规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或者存在着3项以上(含3项)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项目》中关键项目要求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试行。B21,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