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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30222
山东颁布遗体捐献条例
http://www.100md.com 2003年2月26日 人民日报
     本报济南2月25日电 3月1日起,山东省公民捐献遗体将有法可依。根据《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规定,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遗体接受单位将由省卫生厅审核公布。

    据悉,山东省的这部《条例》是继上海之后第二部有关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将对缓解山东省医学科研教学用遗体,以及部分器官、组织移植供体的匮乏起到积极作用。

    自山东省人大1月通过《条例》以来,济南、青岛等市级红十字会,不断接到市民的咨询电话。短短一个月,青岛市已有100多名志愿捐献者登记。

    据山东省红十字会副会长张心宝介绍,《条例》实施以前,一些医疗科研等单位已经接受的遗体捐献登记,将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办理。《条例》实施以后,志愿者必须到红十字会登记,接受单位不再直接接受捐献登记。(张恺欣),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