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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医疗事故争议鉴定结果揭晓
http://www.100md.com 2003年2月27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3年第8期
     本报讯(驻地记者 程守勤) 近日,江苏省和南京市分别组织的首例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同时揭晓,南京市首例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江苏省首例鉴定结果为四级医疗事故。

    南京市首例医疗事故鉴定是由该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委托的。申请鉴定的是一位1周岁的婴儿,一年前在南京某医院出生时造成右臂丛神经损伤,患儿家长认为孩子受到的伤害是由医师过失造成的。医院认为患儿受到的伤害是由于其出生时遇到不可避免的肩难产造成的,医师在患儿出生过程中出现肩难产时,立即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了新生儿严重窒息、死亡,但未能避免患儿的臂丛神经损伤,这是医师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南京市医学会受理了该起医疗事故争议鉴定,鉴定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病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医疗事故的规定,认定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江苏省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人是江苏苏北地区农民鲍某,鲍某申请的是再次鉴定。据介绍,鲍某因车祸造成左股骨下端开放性骨折和右股骨闭合性骨折,先后4次在当地县医院手术,最后一次手术后,患者感到腿部不适,便到另一医院拍X线片检查,结果发现左股骨内竟残留了一枚螺丝钉,进一步检查还发现左膝关节弯曲功能受到了限制。患者认为这是医院的过失造成的,遂向县卫生局提出医疗鉴定。县卫生局认为医院治疗虽存在一定缺陷,但不构成医疗事故。鲍某不服,2002年7月向市卫生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鉴定结果判定医院的行为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患者认为此结果定级太轻,再次通过市卫生局向江苏省医学会移交了鉴定申请。2002年12月5日,江苏省医学会组织鉴定,结果判定鲍某受到的医疗损害属四级医疗事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