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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治疗的伦理准则
http://www.100md.com 2003年3月4日 国医网
     许多放弃治疗从患者本人、亲属、医务人员和医疗付费等方面考虑都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医学伦理学中,由于与现行的道德标准、社会习俗不甚一致,且受社会经济文化科学发展程度、传统观念和习俗的影响,放弃治疗始终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反对放弃治疗者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放弃治疗有悖于医生的职责,为医学道德所不容;生命是神圣的,只要有一丝希望就不能放弃抢救;医学的成功总是建立在失败的基础上,只有不放弃追求,医学才会发展;不可逆的诊断不一定准确,有些不可逆疾病可望得到治疗,放弃治疗可能错过逆转的机会。而赞成放弃治疗者认为,在特定情况下,放弃治疗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对于不可逆植物人、脑死亡或濒于死亡的患者,作为生命的社会存在已经丧失,其生命质量和价值已失去意义,延长他们的生命和痛苦是不人道的。

    但放弃治疗必须遵守一定的伦理准则———

    恪守科学认定准则对某个患者、对某种治疗手段该不该放弃,必须首先进行医学判断和评价,只有具备充分详实的科学依据,由二名以上的胜任医师(最好经多学科会诊)作出明确诊断,证明确属放弃治疗指征,按现有医学发展水平坚持治疗已无临床意义,且会给病人带来巨大痛苦,才可作出放弃治疗的医学决策。总之,只有经医学严格认定“不可为”,才可“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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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患方自主权从实质上说,自主权是属于患者的,家属只是“代言人”。必须首先听患者本人的———这一点在患者与其家属、患者与医者对医疗决策出现认知、选择分歧时特别重要。要在理性层次上把握住患方自主权和知情同意权的实际享有者及其行使此项权利的先后次序。

    坚持恰当干涉准则医师有干涉权。对患方作出的不利其正常诊治、护理的错误决策,医师有权抵制和纠正,以实施正确的医疗决策;对患者有害于他人和社会健康权益的行为,医师有权按相关规定加以限制和纠正。这也是医师必须尽到的医德义务。因此,在患方作出明显错误的“放弃治疗”选择,或者是迫于某种经济利益和条件而作出无奈选择时,医师必须行使干涉权,恪守劝导、解释、挽留、纠正等职责。干涉必须“到位”,但又不可“越位”,也就是说,实施干涉时不能无视和排斥其他必要的准则,要注意化解干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伦理冲突。

    遵循必要程序准则放弃治疗关系到病人健康权益,乃至生命,容不得半点失误。为了克服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严防出现疏漏,除强调医师个人医德修养外,从管理上建立和运用程序机制是当务之急。程序机制应该覆盖放弃治疗选择的全过程,尤其是在几个关键环节上必须起到严把关口的作用。例如,必须设有医院与科室两级认定机构,以审定当事医师认同放弃或干涉放弃的行为选择的合理性;应配有应急的程序机制,当患者需要立即抢救但无法表达自己意愿,家属却意在放弃,医师劝导又无效时,应授予当事医师推定同意权或身边同事临时应急认定权。

    放弃治疗亟待立法现阶段,放弃治疗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或认可,但亟待通过立法,使其从合理变为合法,医务人员亦有章可循。需要强调的是,医生放弃的仅仅是某种特定的医学手段,而非自己的医德责任心和对病人的所有医学关怀。,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