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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不良反应算不算是医疗事故?
http://www.100md.com 2003年3月7日 中国妇女报
     到医院看病,人们极力回避的词语之一就是“医疗事故”。一旦发生了药物不良反应,人们联想最多的也是“医疗事故”。但严格地说,药物不良反应与医疗事故是不能画等号的。

    我们知道,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既有药物本身的原因,也有患者本身的原因,其特点是具有“先天”性,即是药物或人体的一种属性,例如在服用颠茄片治疗胃疼或胃酸过多时,患者常感到口渴、眼睛视物模糊,这是由于颠茄片中所含的阿托品在抑制胃酸、缓解胃疼的同时,还可抑制口腔唾液分泌和散大瞳孔的作用,这些不良反应就是颠茄片的属性,但不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医务人员,包括医师、药师、护士、技师等在进行检查、诊断发药、治疗等活动中,因一时疏忽或不慎给患者造成了痛苦或损害,它是一种“人为”的结果,例如药师将药发错了或将张三的药发给了李四,轻者可能出现一些胃部不适、头痛等,这种情况一般定为“医疗差错”,如果出现了严重反应甚至危及生命,就是“医疗事故”。根据程度的不同,这样的事故还可分为若干等级。

    例如一老太太有青霉素过敏史,某日因患肺炎住院,经医师检查、诊断后,医嘱是青霉素点滴,一日2次。护士执行医嘱时,未看病历首先就给老太太打吊针,不久老太太因过敏性休克而死亡。从表面看这是一起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但从实质分析,这显然是一起医疗事故,是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不仔细造成的。如果老太太在打吊针前,护士认真做了青霉素皮试,结果为阴性,但输液不久,还是发生了过敏反应性休克而死亡,这种情况就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而是药物不良反应。由此可见,判定是否为药物不良反应还是医疗事故的界线,就是要看用药前是否采取了严格的防范措施,是否认真按操作规程办事,归根结底就是要看医务人员是否有责任心。

    药物不良反应虽然很常见,但它与医疗事故实际上只一步之遥。因为对药物不良反应,只要审慎用药,它的损害程度完全可以降到最低点。而以此为借口放任其发生,那么很可能酿成没必要的医疗事故。(孙忠实),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