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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享有的知情权
http://www.100md.com 2003年3月7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911期
     本文通过一则新闻报道的分析,阐述了患者知情权的范围及其法律支点,并结合外国的一些做法,从法理上明晰了患者知情权的含义。

    据《生活日报》消息:一患者出院,想要一份住院费用清单,可是跑遍全院也没能索到。患者家属感到不解:医院不向患者提供费用清单,患者怎样才能“明白消费”?

    某日闫先生来到山东省济南市某医院,准备给母亲办理出院手续,因为对医院收费产生怀疑,遂要求病房护理人员给打印一份费用清单,但病房人员却告知病房无法打印,可以到住院处试一试。闫先生来到住院处,住院处也无法打印,最后他只得在微机上浏览了一下长达数页的费用数据。

    据了解,卫生厅为规范医院收费曾对住院费用清单作出过规定,凡是有条件的医院,只要患者要求,医院有义务给患者打印出相关清单。

    那么医院为何不给患者打印清单呢?该院计算机中心的有关人员解释说,每名患者出院时的清单都有数页,甚至数十页,这部分的纸张费用由谁来出,主管部门没有作出具体说明,目前各个科室都有成本核算,所以科里都不希望多出这部分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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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济南市的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并不鲜见。实质上,患者应享有的知情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向患者明确说明所支出的费用是医疗机构的义务,并不是某些医疗机构的“恩赐”。

    知情权,是患者及其家属对就医、发生争议、争议处理等事宜所享有的知悉、了解权利,医疗机构有义务对知情权予以满足。这种知情权的法律支点,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在医疗界和法学界,对患者是否是消费者,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争论。笔者认为,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确实是一种服务,并且这种服务是以患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代价的。所以,将医患之间的服务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之内,符合这种关系的法律实质。可资借鉴的是,《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已经明确患者是消费者,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区域内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合理的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医院应该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因此,医院应当按照规定公布各项收费标准。特别是在住院治疗时开具贵重药物、非公费药物、非医疗保险药物时,应当告知患者,接受患者的监督。在患者出院时,应当主动出具住院治疗消费明细表,让患者了解医疗消费的真实情况。患者有权检查医疗费用,并要求逐项作出解释。在由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补助终止前,医疗机构有义务通知患者。另外,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医疗机构有义务做到让患者明明白白地消费,因为医患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这是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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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时候,实际上应享有多个方面的知情权:第一是前文谈到的对医疗消费的知情权;第二是对自己的病情的知情权;第三是对医疗措施的知情权:另外还有对医疗风险的知情权等。

    知情权又称为“知情同意权”。它应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是对自己所接受的医疗费用和服务情况的知晓的权利,第二是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从形式上包含明示和默示)。患者的知情同意,是医学伦理观念发展的产物,而医学伦理即是医师应为或不应为的准则。在早期的医学伦理观念上,强调的是医学伦理的内容由医疗专业人士决定,其最重要的原则是病人福祉,即使手段于其他人际关系不能接受,仍有正当性。这里强调的是医师的自主权,而不恰当地把患者放到了从属地位。随着社会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医学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病人要求参与治疗。二战期间纳粹德国以人体实验为名对人权的大规模侵害,使人类重新审视原有的伦理规范,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已成为医学道德的重要原则,成为现代医患关系的基础。病人的自主性相对于病人的福祉,有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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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班牙,凡是住院动手术的病人,在出院时都能得到医院发给的一个印制非常精美的文件夹,里面详细记录了病人的病情及手术情况,如几月几日几点开始手术,几点结束,主刀大夫的姓名,切了什么、多大、多重等等,让病人对自己的手术全过程有个清楚的了解。

    对手术病人来说,知情权包括术前知情权和术中知情权。从我国医院目前情况看,术前知情权还是做得比较好的,医生一般都会主动告诉病人手术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应注意的事项,但在术中知情权方面则做得很不够了,医生一般都不会主动向病人或其家属详细讲解手术中的情况,特别是当手术出现了不规范操作或意外情况时更是讳莫如深,生怕病人知道。

    给病人手术文件夹的另一个好处是今后当病人与医院之间出现了医疗纠纷时,文件夹中的内容就成了最原始的依据,这对法院的公正判决以及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大有裨益的。

    西班牙充分尊重病人知情权的做法是值得我们效仿的,在我国可能暂时还做不到给病人手术文件夹这一点,但至少应该在病历中把手术全过程写得非常详尽,包括可能对自己不利的东西也应该实事求是地写上,体现对病人高度负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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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活动中为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者如下内容:1.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以往治疗效果等。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断手段、诊断措施。包括使用CT、B超、X线等诊断仪器和对体液的化验等诊断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副作用的大小,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4.所采用的治疗仪器、药品等的疗效、副作用等问题。5.手术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手术过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适和麻烦以及手术不成功可以想象到的后果、潜在危险等。6.患者的病情,即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病因、病情发展情况、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及相应的后果等。7.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疗措施,即可能采取的各种治疗措施的内容、通常能够达到的效果、可能出现的风险等。8.告知患者需要支付的费用。9.出现医疗纠纷时的解决程序。

    在我国一些规模较大的医院,患者已经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就诊的专家、手术主刀医师和麻醉师。患者的这种自主选择的权利,是从“知情同意权”中派生出来的。, http://www.100md.com(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