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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16381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范围
http://www.100md.com 2003年3月25日 健康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出通知,明确人民法院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

    该通知的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诉讼,人民法院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需要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规定的医学

    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需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三是条例施行后,人民法院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这是自条例颁布到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各级人民法院实施条例作出的原则规定。

    为什么要出台此通知?怎样理解其精神呢?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做了些了解。据介绍,条例实施以前,尽管我国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施行,但到后来,基层法院基本上不采用它了,主要根据“民法通则”来裁定医疗赔偿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条例的出台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范围内应依照条例,解决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赔偿民事纠纷。

    有关人员还介绍,调整医患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因医疗活动引起的纠纷千姿百态。在法律的范畴里,解决医疗赔偿纠纷诉讼涉及的范围,远远大于因医疗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也就是说,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有特定的范围,关键词是有过失、有损害结

    果,而医疗事故之外的原因范围则比较宽范,如故意造成的医疗伤害,医疗活动侵犯患者的隐私权等造成的精神伤害,或者造成不明显的人身损害等,属于医疗事故之外的原因,引起赔偿纠纷的需依据民法及相关法律来解决。

    记者还获悉,为使条例真正实施到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紧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赔偿问题以及当事人、法院、医学会三方主体之间的配合活动等,都要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该司法解释计划年内出台。,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