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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68543
有益的法律约束
http://www.100md.com 2003年4月1日 国医网
     举证倒置这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由来已久。

    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明确某些侵权民事责任适用举证倒置: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第121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第126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第122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第123条);污染环境造成他人

    损害(第124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第125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第127条);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转承责任(第43条)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第133条),再就是医疗机构对医疗活动不存在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了。

    举证倒置是世界各国现在立法的通例和趋势,目的是要维护法律的公平性与权威性,减少原告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后果的发生。如我国199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由原告证明行政行为违法性是非常困难的,而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明确的,具有举证的便利条件,所以必须出具相关的依据或文书,来证明自己没有错。

    当然,医疗领域有所不同,医疗风险无法预料。但任何诉讼的证据都不是无限的。从目前情况看,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及时告知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加强医院病历规范书写和管理等,是必不可少的举证要求。

    现代社会,每个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逐步提高,他们“不再躺在权利上睡眠”,开始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为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专业场所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以减少和防范医疗事故及纠纷的发生。举证倒置恐怕是一种有益的法律约束。

    (作者: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