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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宣布首例“脑死亡”
http://www.100md.com 2003年4月11日 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4月10日电(记者 黎昌政 李鹏翔)“心脏死亡”不再成为人死亡的唯一标准,“脑死亡”已成为宣布人死亡的新依据。10日,在家属同意下,武汉同济医院专家按照世界医学权威机构对于脑死亡的定义和卫生部脑死亡起草小组的最新标准评估,在中国内地首次以脑死亡标准,宣布一脑干出血的毛姓患者为正式死亡。有关专家指出,这标志着中国社会开始逐步接受脑死亡这一全新概念,将有力促进中国临床脑死亡的立法工作。据介绍,这名毛姓患者因脑出血,于3月23日入住武汉同济医院,虽经神经内科教授多方救治,仍深度昏迷。到25日,患者瞳孔散大,光反射、角膜反射、睫毛反射均消失,疼痛刺激无反应,没有自主呼吸,但心跳维持。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医院神经科专家组对病人先后进行了两次脑死亡检测,证实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进一步检查确认,患者脑电图平直,经颅多普勒呈脑死亡图形,最终诊断结果为脑死亡。

    据介绍,脑死亡是指以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地丧失功能为参照系而宣布死亡的标准。脑死亡有别于“植物人”,“植物人”脑干功能是正常的,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而脑死亡则无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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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以往临床经验判断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损伤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最终发展为心脏死亡。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标准更可靠。据了解,自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脑死亡诊断指标以来,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订了相应的脑死亡法。中国在这方面相对滞后,在临床医疗中,医务人员往往对那些实际已经脑死亡的病人,还要进行没有任何价值的“抢救”,家属也要付出大量的精力、财力,这种没有意义的医疗行为,既不科学,又无价值,浪费巨大。

    近几年,中国在脑死亡立法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不少专家、学者多次呼吁建立脑死亡法,中华医学会、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已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两次全国性的讨论,国家卫生部也先后6次讨论、修改《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

    新闻背景: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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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记者 黎昌政 李鹏翔

    脑死亡是指以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地丧失功能为参照系而宣布死亡的标准。脑死亡有别于“植物人”,“植物人”脑干功能是正常的,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而脑死亡则无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

    脑死亡的人捐献的器官的质量通常很高,移植效果较好。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心跳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准,按照这一死亡标准,自愿捐献遗体的器官质量往往较差。

    目前,世界上已有80余个国家和地区承认了脑死亡标准,中国的台湾省也于1987年通过了脑死亡法,但目前采用的是脑死亡和呼吸死亡标准并存方式。中国医学界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讨论建立“脑死亡”标准,目前,中华医学会组织了全国内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法学、伦理学等有关专家进行深入讨论,起草的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初稿已完成,正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新华网武汉4月10日电),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