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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跳槽成“叛徒”科技精英明天的饭碗在哪
http://www.100md.com 2003年4月14日 千龙新闻网
    

    近段时间以来,由职工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频频发生。许多职员被他们以前就职的公司告上法庭,称他们把公司的商业秘密带到了其他公司,违反了和公司所签定的《保密协议》。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不可外传的配方、秘方、技术诀窍、图纸、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等等,是企业花费了大量时间、人力、物力、精力的结晶。对于许多公司而言,商业秘密无疑是自己的立身之本。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竞争。

    据有关部门统计,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流动不可避免,为防止跳槽者带走商业秘密,公司在新职员进入时与其签定保密协议就成了一种普遍而有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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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这种做法保护了企业利益,却成了公司职员再就业的一道屏障,许多人因协议中若干年内不得在同行业中任职的规定,而面临失业的危险。有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劳动部门建议,公司和职员签定保密协议时应付给职员相应的保密费。

    保密官司频频出现

    近年来,由职工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急剧增多。统计显示,2002年,此类案件已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的15%,且呈逐年增多趋势。

    冯先生在思特奇公司负责电信计费及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1999年8月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冯先生在离开思特奇公司一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2001年9月,冯先生辞职。2002年初,思特奇公司得知他已经到竞争对手亚信公司工作,遂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先生赔偿1万元,冯先生则认为自己正常的跳槽行为并不涉嫌“泄密”。最终海淀法院认可了《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冯先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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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而言,冯先生违反保密协议赔1万元还只是个小数字,郑州市中原应用技术研究所原所长助理刘明为此付出的代价竟高达52万余元。他跳槽到杭州某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任职后,向该公司提供了原单位研制的中空玻璃聚硫胶技术,从而给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被高额索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法学教授陈兴良教授指出,职员签定了协议后泄密,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我国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中的一个罪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仅要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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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为企业的生存之本

    据有关部门统计,企业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流动不可避免。不少企业界人士认为,每个企业都拥有比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招投标中的标底等商业信息,如果掌握这些信息的雇员跳槽到其他公司或“自立山头”,对原单位不啻于一枚重磅炸弹。所以一些高科技企业,甚至传统企业,已经越来越重视用《保密协议》来约束员工。

    对于保密的重要性,新加坡聪明网络私人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感触颇深,北京市一中院曾公开审理了该公司状告肖某一案。肖某于2000年8月28日与该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后,成为该公司驻北京办事处软件工程师。在签订《雇佣合同》之时,双方还签订了《不披露协议》,约定肖某的保密义务不因《雇佣合同》的终止而解除。

    但是,肖某于2001年6月14日注册成立了北京深度遍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后离开了聪明网络公司。此后肖某却为深度遍历网络公司提供了聪明网络的技术服务手段和客户资料,致使其客户注册数额下降了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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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原重庆浦益斯发动机厂厂长李某退休时将发动机涉密资料带走,并自己仿制生产,给企业造成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江津增压器厂技术室原主任与前任主任勾结,出卖技术资料,每月获得6000元好处费;重庆川染化工总厂一关键印染添加剂配方被人打着联合经营的幌子窃取,不久沿海地区就出现用该添加剂生产的质优价廉产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资金实力方面用人单位是强者,但从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来看,员工则是强者,企业是弱者。只要有员工把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这个企业的竞争就会受到影响。

    “只要能够长久保守秘密,商业秘密就能够长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商业秘密之重要犹如血液之于个人。”刘俊海说。

    员工再就业遭遇保密危机

    企业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商业机密,考虑到了企业的本位利益,对企业来说是十分有利的。但这样做是否就忽略了员工的利益?几年之内不得在同行业同类企业任职,对许多只有一项专业技能的人而言无异于失业,这些人以后的正常生活怎么得到保障?因此有人质疑《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过分保护企业利益,事实上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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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王先生拿着一份保密协议找到记者。他原是一外资企业的技术工程师,一周前辞职。他随后发现保密协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使他在重新择业时路子窄了很多。

    记者见到这份协议写道:“在劳动合同终止后3年内,离职员工不能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与本公司有关的技术秘密;不能到跟本公司属于同一竞争领域的企业供职;更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本企业内掌握技术秘密的员工离开……”

    “我是搞技术的,如果我不在同类企业中供职,我的技术就用不着,如果我不依靠这门技术,我可能就找不到工作。”这份令人头疼的保密协议让王先生犯愁。

    刚到中关村一家著名IT企业工作的刘先生,最近是一百个不情愿地才签订了《保密协议》,因为该协议中不但含有禁止泄露商业机密的条款,而且同样包括“竞业限制”,即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期限内,王先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受雇或从事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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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择业是天赋自由。”王先生指出了“竞业限制”的不当之处,他认为,从事IT业几年以后,未来发展的方向肯定与IT紧密相关,如果现公司不能给他广阔的发展空间,跳槽到别的IT公司理所当然,《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实际上是打着保护商业机密的幌子剥夺了员工择业的天赋自由。

    “这是不公平的。”王先生愤愤地说。离职保密应该付费

    显然,许多人已经开始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市场竞争中,企业对自己所掌握的特定技术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无可厚非,但离职员工的权益同样也应得到保障。”刘俊海说。

    刘俊海指出,员工在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时,对竞业禁止条款要有所注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竞业的期限要合理;在竞业期限期间,企业要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他认为,竞业的期限在3年是比较合理的,而且比较公平。期限太短对企业会不利,期限也不应过长,特别是对高科技企业来说,由于企业技术的发展很快,产品开发的速度也快,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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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个就是有关经济补偿费。因为员工已经对企业做出了承诺,有了妥协和让步,在一段时间内不搞同类的竞争业务。如果企业不予经济补偿,又不让其从事同类的竞争活动,而其他营业活动员工又开展不了,就无疑于把员工逼上不公平的局面。所以,企业一定要给予员工一旦由于找不到工作而造成损失的补偿。而且,即使有的员工能够找到第二份工作,也要付出更大的辛苦。

    事实上,有的地方已经出台了保障离职人员利益的相关政策。深圳就有规定说,签订协议的员工离开企业后仍需负保密义务的,企业应给员工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数额由企业与员工协商决定。如果该技术已经公开或者企业不按保密协议支付保密费,双方的保密协议即在员工离职之日自行终止。

    中关村的一家高科技企业与软件工程师余真今年1月签定保密协议时,就明确规定了保密付费的条款,协议上就是这样写的:xxx一年内不得从事相同的工作,公司每月付给xxx离职前工资的50%作为补偿。

    刘俊海认为,“高科技企业的保密条款加入付费的内容,这对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企业的竞争力是有积极作用的。”他指出,“在保密期间内原公司支付保密费将是大势所趋。”, http://www.100md.com(仇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