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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73347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出通知 加强对药店开展医疗活动管理
http://www.100md.com 2003年4月17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934期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中医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对药店开展的医疗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按照市政府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要求,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日前发出关于废止《北京市中药店附设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1996年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下发的《北京市中药店附设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医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取消“中医坐堂医诊所”名称。

    二、对2003年1月30日之前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店和已经各区县卫生局审核合格正在办理“中医坐堂医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店,于2003年12月30日之前,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有关指标和要求,完成现有坐堂医诊所的设置、改建任务。于2003年底按照中医医疗机构的标准重新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药品零售企业于2003年2月1日后申请开展中医医疗服务的,必须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指标,按照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相应中医医疗机构。

    四、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执行各项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