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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86146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零售药店如何开展GSP认证
http://www.100md.com 2003年4月21日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以后,为规范药品经营市场,强化监督管理,先后颁发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药品零售药店设备暂行规定》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和《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规均未涉及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零售药店的管理。

    目前,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零售药店在全国大中小城市普遍存在,且与个体民营零售药店有着本质的不同。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事关系在企业,但购销业务自主的承包经营模式:一种是人财物都由企业统一管理,药品统一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与销售分离,实现价格统一的经营模式(类似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

    根据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GS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2条“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其申报资料《企业所属经营单位情况表》中填报的单位,应是企业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和零售单位”的规定,第一种情况可按《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认证,而第二种情况可否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中对连锁门店的规定(即5810-8410)条款进行认证,国家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全国普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如不尽快出台相关办法,势必阻碍类似企业的GSP认证的资料准备和申报工作。在有关办法未出台前,笔者认为,上述的后一种情况,法人批发企业可按《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执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零售药店则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中有关对连锁门店的规定(即5801-8404)条款执行。否则,上述的问题难以解决。,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