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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机构可解剖查验病人遗体
http://www.100md.com 2003年5月2日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记者邱红杰) 出于对传染病研究、控制和治疗的需要,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病人遗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遗体进行解剖查验。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介绍,传染病不是一般的疾病,所以应作特殊处理。尸体解剖是为了了解疾病病因,制定控制和治疗措施,防止传染病进一步蔓延的有效科学手段,在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中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一定非要征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因此,病人亲属应当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抛弃封建陈旧的观念。同时,传染病防治法还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传染病病人遗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遗体进行解剖查验前,要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专家也指出,解剖查验传染病病人遗体应当是慎重的,有关机构应该建立规范的制度,建立详细的尸检档案,同时,我国法律充分考虑和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规定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族自治地方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时,在必要时可以作出变通。(完),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