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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82283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中医药局联合发出《关于对公众使用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药品加强引导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2003年5月13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的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5部门发出了《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2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了《关于加强预防诊断治疗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22号)。为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强预防非典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2003年5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中医药局联合发出《关于对公众使用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药品加强引导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8号)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防治非典药品广告或变相广告的检查,确保用药安全。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预防非典中药煎剂的规范管理,包括对处方、煎制、调配、说明书和零售等方面的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

    三、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遵循卫生部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发布的《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和卫生部发布的《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的精神,对使用药物预防非典及时给予正确指导;医疗机构运用中药预防非典,应按中医理论进行辨证论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可在卫生部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印发的《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及其修订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印发给有关医疗单位参考使用,但其中的中药处方不得向社会公布。

    四、各地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预防诊断治疗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预防非典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要大力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药品的疗效与副作用。

    五、有关部门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和非典预防工作的指导,引导人民群众正确预防非典,理智对待非典的药物预防,避免药品使用的盲目性、从众性,防止药品的乱用、滥用,减少不必要的药品不良反应和药源性疾病的发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