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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专家鉴定人需要回避吗
http://www.100md.com 2003年5月15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3年第18期
     编辑同志,您好!

    现有一问题想向您咨询。

    我院因一起医疗纠纷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编者的规定,我们与患者一起在鉴定之前确定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在回避问题上,由于当地医学会给我们提供的专家名册中,有一名曾经在我医院工作过的医师,后来由于多种原因调离我医院。我们认为该专家参与我院的医疗事故鉴定不合适,因而提出回避要求,但是医学会不同意,这样做对吗?

    山西 王医师

    王医师您好!

    您所提的问题是目前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中存在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这既存在法律上的误区,也与目前医学会缺乏法律专业人员指导工作有关。

    根据《暂行办法》第20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①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显然,您所提到的这种情况就是上述法律规定的第3种情况。由于这名专家过去在您单位工作过,由于一些原因,尤其是人事制度、学科发展等方面的原因,这名专家对于其原来工作的医院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看法,无论是其故意还是潜意识的作用,这种看法都可能影响鉴定的公正性,至少在客观上给人们留下这种猜测。因此,医学会应当将该专家从本案中撤出,并记录在案。

    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回避问题,目前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同意,尚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在诉讼制度和行政处理程序上,关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一般都给予当事人一次复议的机会。《暂行办法》没有规定复议的程序,但是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申辩权的角度考虑,加之医学会履行的是一种准行政行为(或者叫做法律授权执行的行政行为),因此,也可以参照行政法上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就驳回的回避申请提请上级医学会进行复议,不能武断地剥夺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申辩权。因此,您单位可以向上级医学会申诉,也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百拇医药(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