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编号:10180280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无法定事由不能推翻
http://www.100md.com 2003年5月15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3年第18期
     十四岁少年因何死亡?

    1999年11月19日18时40分左右,某中学生感觉身体不适,并出现畏寒、饮食差等症状。第二日上午该学生在家休息,下午15时左右在其父陪同下到某医院就诊,该院要求该学生住院治疗,但遭其父拒绝,接诊医师在病历上写明 “拒绝住院,后果自负”,患者父亲签名。当日晚18时患者在其家属院门诊输液至19时左右时出现语言混乱等症状。在门诊医师建议下,患者及其父再次到上述医院就诊。该院诊断为:病毒性脑炎。该院对患者行腰穿,医院的病程记载“术后医嘱病人去枕平卧6小时”。但患者终因抢救无效在21日晚死亡。

     医院对患者死亡是否负责

    2001年9月患者父亲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11月,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 患者因发热2天,语言混乱1天急诊入某院神经内科,入院诊断为:病毒性脑炎,经积极治疗抢救无效死亡。鉴定委员会在听取医患双方陈述意见、查阅病历及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经认真讨论分析,认为在整个治疗抢救过程中,医院对患者的诊断准确、及时,治疗合理,腰穿的适应证和时机掌握正确。暴发性脑炎抢救成功率极低,病死率极高,患者死亡是其疾病的自然转归,不是治疗失误所致。此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在医疗护理过程中也不存在医疗过失。
, 百拇医药
    患者家属无法接受这一鉴定结论,认为是医院诊断、治疗和相关处理存在过失,患者病情一直未得到有效控制,最终形成脑疝,于第二天不治而亡。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鉴定费、抚养费、教育费等共计35万余元。

    法院经查明证实,患者初次到医院就诊时,医院根据诊断的结果,要求患者住院观察治疗,但做为监护人的患者之父拒绝住院,致使医疗机构丧失了对患者病情进一步观察和采取抢救措施的机会。在患者病情加重住院抢救后,医院诊断准确,并对其采取了及时的治疗抢救。因此,并不存在诊断、治疗不及时的问题。医院在对患者腰穿后,根据医院的病程记载“术后医嘱病人去枕平卧6小时”。因此,医院已将腰穿后应注意的事项对患者家人进行了交待,医院不存在过失。

    综上所述,根据医学知识,患者系因疾病自然转归死亡。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之死有因果关系,同时医院的医疗行为并无过错,故对患者父亲要求认定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医院医疗行为导致患者死亡并予以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判决驳回患者父亲的全部诉讼请求。
, 百拇医药
     【法官评案】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于在医疗过程中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的不平等性,致使患者的举证能力有限,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医疗机构承担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但仅凭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法院难以作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的判断,这是由于医疗行为具有的专业性,导致法院无法通过常识与经验直接判断医疗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而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鉴定委员会则能够予以分析判断,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仍是目前认定医疗事故的必要程序。

    本案中,患者父亲向医疗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鉴定委员会依其申请作出医疗事故(事件)鉴定书,对该鉴定结论医院无异议,患者父亲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对于患者父亲要求重新鉴定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是:①医疗鉴定委员会及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②患者父亲提出鉴定申请与医院接受鉴定,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对鉴定机构的选择;③患者父亲对于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有确切证据表明该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以及存在其他方面的原因足以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但患者父亲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由于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关鉴定资格,该鉴定机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且未能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有缺陷,故法院认定医疗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事件)鉴定书具有证明力。鉴定结论认为该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在医疗护理过程中也不存在医疗过失,所以法院予以采信。, 百拇医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马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