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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经验谈:内镜检查前医师应告知患者哪些信息
http://www.100md.com 2003年6月5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3年第21期
    

    本报讯 英国维多利亚医院Isaacs在Dig Dis(2002,20∶226)上撰文,就内镜检查前医师应告知患者哪些信息这一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Isaacs认为,通常情况下,医师应告知患者这项检查或治疗的危险、益处以及是否有其他可以替代的方法。交待这些信息时,应以适当的、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

    让患者知情的必要性

    良好的交流和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对临床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向患者交待信息有助于促进这种合作关系。从法律上讲,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患者除了需了解内镜检查的结果和危险外,还有必要了解大量关于内镜操作过程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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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告知患者操作危险

    为了确保医师按要求告知患者内镜检查或治疗过程存在的危险,应为患者提供一张内容尽可能详细的知情通知单(或磁带或录像带),并且在病案中记录患者已签收这些资料,尽管部分患者对资料可能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另外,Isaacs建议,最好用数字来描述操作的危险性,比如,过去通常常告知患者严重并发症发生率约为0.5%或更高;也可采用比较的方式,如内镜操作比疝修补手术的危险性要小;或者将治疗性内镜与其他治疗方法比较,如腹部手术比内镜治疗的危险性要大。

     对信息准确度的要求

    不同类型内镜操作的并发症发生率和病死率有很大差异。诊断性胃镜检查的并发症发生率为0.01%,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为5.8%,而硬化剂治疗为8%;相应地,胃镜检查的病死率为0.0005%,而ERCP则接近1%。因此,告知患者某种内镜操作的相应的信息尤其重要。同时,医师还应提示患者,操作危险是在一般范围内,而且与患者的健康状况相关,体质较差者危险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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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aacs建议,对操作通知单应定期修订,并且注明修订日期和有效日期。医院应该保留各个版本的通知单及修订日期的记录,并通过某些机制确保正在使用的是最新版本的通知单。另外,无论患者是在门诊还是病房接受内镜检查,向患者通告的信息应该是相同的。

    知情同意书通常用来证明患者已被告知相关信息并表示满意,同意进行内镜检查或治疗。此外,当医师要把某些特殊信息告知患者时,应将其单独记录在病历上。

    从签署同意书到内镜检查期间,患者如有其他疑问应可以通过电话与有关人员(包括初级保健人员、专科护士、内镜医师或其他人员)接触并得到解答。同时,卫生部门应为患者推荐其他联系方式,如医学方面的相关网址等。同时,患者或其主管医师应将患者健康状况的任何有意义的变化,告知内镜医师,内镜医师也应主动询问这方面的情况。

    Isaacs最后指出,医师在努力获得最好的检查质量的同时,应尽可能为患者提供最完善的信息。医患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

    编后 知情同意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多年,最典型的是手术签字制度。近年来,随着对“病人知情权”认识的深化,该原则已普遍适用于临床各领域,成为医疗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知情同意实现的过程有一定的复杂性,西方这方面比较成熟和完善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百拇医药(费贵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