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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86169
吉林省药品监管局出台案件报告制度
http://www.100md.com 2003年6月12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及时掌握和了解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发生、查处情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吉林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案件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共计15条,分别明确了该制度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案件报告的对象、内容、程序和要求。

    《制度》规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案件报告工作,随时掌握本辖区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和查处情况。案件的报告方式分为统计报告和大要案报告。

    凡发生在本辖区的重大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填报《大要案情况报告表》,有案即报,除向省药品监管局报告外,同时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经初步查实,发现办理的案件已经构成犯罪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将移交情况和公安机关受理情况一并报告。

    《制度》规定以下案件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上报,即:在本地区已经或者即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可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者对全省药品监督工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需要报请省局掌握情况、组织查处或进行协调工作的其他案件;国家、省级新闻单位披露的重大案件,都要及时掌握发案情况,主动组织查处工作,并在收到案发情况之日起3日内将该案件的发生情况上报。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以下情况,即:省领导批办的案件举报信件的办理情况;省局文件列举或通报案件的查处情况;国家信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移送并经省局批转案件举报信件的办理情况;省局批转且要求报告情况的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全国性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案件的核实、办理情况。

    关于案件报告时限要求,《制度》规定,对没有提出具体报告时限要求的一般性案件应在立案后2个月内结案并报告情况;对重大案件(指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货值5万元以上的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规定的案件)在立案后3个月内结案并报告情况。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每季度初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省局报送本季度《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在次年1月5日前报送上年度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典型案例、《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凡不认真执行本《制度》,隐瞒不报、报告不及时、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给药品监督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