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热点关注 > 热点报道 > 非典型性肺炎
编号:10187139
SARS锤炼《传染病防治法》
http://www.100md.com 2003年6月24日 国医网
     在抗击SARS的战役中,依法防控是我们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经历严峻考验之后,我们再次看到,已实施14年之久的《传染病防治法》发挥的巨大作用。但抗击非典的实践也表明,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防治法》尚有许多不适应之处,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增加对突发的新类型传染病的应急处理条款。比如突发未遇到过的重大传染病时,各级医院应承担的法定职责、诊治、转送患者的程序及应具有的隔离条件等。

    二、《传染病防治法》对可以采取控制和强制隔离措施的传染病,是以已发现的34种传染病为基础的,缺少对突发的新的传染病具体分类的考虑,如SARS的归类?故应增加开放性条款,以备应急使用。

    三、增加对突发传染病患者死亡尸体处理执行的授权规定。SARS的传染性很强,往往是家庭式感染,有些患者死亡时,其家属也在发病住院治疗,不能及时签字火化,致使尸体因需等待家属签字或请示上级批准而增加存放时间,不利于及时消毒灭菌,消除传染源。尽管后来及时颁布了SARS患者尸体就地处理的规定,但此规定在《传染病防治法》中确无体现。

    四、缺少医疗、防疫、科研等机构参与传染病诊断、治疗、采集标本、临床试验、尸体解剖的准入规定,尤其是在突发传染病时,这也许是医源性扩散的重要环节,应用法律加以控制。

    五、增加对国内交通卫生防疫方面的条款。国务院在1999年3月1日颁布了《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但在采取传染病隔离措施的过程中,同时会造成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所以,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这一点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对控制传染病的传播是很重要的。

    六、增加救治人员因抢救患者感染疾病后的权利保障条款。新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已经有了这部分的内容,但在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中,也应体现法律保障参与救治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增加对医疗救治机构进行经济补偿的相关法律条款。SARS的突然袭击,使很多医院的正常收入陡减,加上免费救治一些经济困难的SARS患者,医院的正常运转受到较大影响。应在法律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工作做出相应规定。

    八、对违反法律应承担的责任需具体化。在SARS事件中,很多违法行为不在此法律规定之列。如隐瞒病情不就医、不报告;患病后仍无所顾忌地出入公共场所;擅自逃离隔离场所,增加扩散疫情的危险等。

    对于公民来说,突发传染病疫情后,除了应当自觉接受政府采取的各种防控措施外,出现破坏大众健康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理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传染病防治法》中,对单位、公民和患者的法律责任规定较少,显现不足。,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