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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03年8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http://www.100md.com 2003年6月24日 中国中药材GAP网
     作者:李长彦 来源:新华社黑龙江2003年6月24日消息

    全国第一个在湿地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近日被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并将于2003年8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黑龙江省将以法律形式进行湿地资源的保护。

    据介绍,黑龙江省是全国的湿地大省,现有湿地面积434万公顷,占全国湿地面积的16%,主要分布在三江平原,松嫩平原,大小兴安岭等地区。由于近年来盲目的农业开发,使部分湿地资源受到严重破坏。1992年我国加入国际湿地公约后,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强了湿地保护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开垦湿地的行为,并加快了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通过5年的抢救性保护,全省已经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62处,其中国家级保护区8处,省级保护区18处,保护区面积达275万公顷,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66%,珍贵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也相应地得到保护。但由于我国保护湿地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具体工作中无法可依,使得破坏湿地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处罚。因此,为了进一步全面保护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黑龙江省结合本省实际,制订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湿地保护条例。

    据了解,该条例分为总则、湿地管理、湿地利用、湿地自然保护区、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确定了湿地的概念,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及职责,确定了成立湿地认定委员会负责确认湿地并予以公告形式。条例对破坏湿地比较严重的开垦、放牧、烧荒、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拣拾鸟卵以及向湿地排污等活动均设定了禁止条款。,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