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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矛盾谈谈“医疗纠纷举措倒置”的司法解释
http://www.100md.com 2003年6月27日 厚朴中医网
     文章提交者:这不可能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谈谈“医疗纠纷举措倒置”的司法解释和新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首先,在世界的其他国家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当美国医院协会主席到中国访问得

    知这消息,唯一的反应是不可理解。

    其次,做出这一解释的人对临床医学完全无知。在临床工作中所有对患者的诊治措施都有有益的一面和造成损害的一面,做为医生只能在两者之间做个利弊平衡,但当面对急、重病人的抢救时在短时间内做出的决定就可能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误差。就象有网友说到让一个人在5分钟内数数从1到300,就算集中精力都难保不出错,更何况医生的判断和处理还需要经过医学逻辑的推理,期间还可能受到患者家属的干扰(如不断地催促、不断地提问),如此这般如何能保证100%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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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真能保护医生的权益吗?

    那给大家分析一些事例:

    案例一:一小儿在出生半个月时出现感染性腹泻,需要使用抗菌素,医生选择了丁

    胺卡那霉素肌肉注射,用药三天后病情好转停药并于一周后出院。当小孩1岁多时,父母发现小孩耳聋,经过咨询他们得知卡那霉素有耳神经毒性可能会引起神经性耳

    聋,于是他们将医院告上法庭,于是法庭要求医院举证小孩的耳聋不是由卡那霉素

    引起的。那我们看看引起小孩的耳聋的原因还可能有那些,一是先天性的;这种情

    况多在孩子1~2岁时才能发现。二是其他药物引起的;在孩子出院时(约一个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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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发现耳聋的时候有近一年半的时间,在这个时期孩子完全有可能接触其他可能引

    起耳聋的药物。可是对这两个方面医院是不可能找得到证据的,对此法院判医院败

    诉,这合理吗?公平吗?保护了医生的利益吗?!回头在看看医生当时还能选择什

    么药物?

    1、口服其他抗菌素:药物不是人奶或牛奶,半个月大的新生儿怎能吃的

    下?

    2、其他肌肉或静脉注射的抗菌素:青霉素类,优点和卡那霉素一样—便宜,但

    效果比卡那霉素差一点,另外是过敏反应的发生率高,一旦出现过敏性休克对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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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来说死亡率可能是100%。头孢霉素类,有效的是第二、第三代头孢霉素类,优点

    是效果好,但价格贵,还会引起二重感染(如真菌性肠炎,一样会致死的感染),用此类药物治疗治疗一般的感染性腹泻犹如用大炮打蚊子,蚊子是死了,但家可能

    也毁了。其他四环素、土霉素,喹诺酮类的药物在新生儿基本是相对禁止使用的

    (只有在挽救生命,而其他药物又没有效时才会考虑相对禁用的药物)。而卡那霉

    素是种便宜有效的药物,它虽有一定的肾毒性和耳神经毒性,但发生率不高,对小

    儿需慎用(但不是禁止使用)。如果读者你是医生你如何选择?医生在做选择的时

    候还不能单靠书本知识,还需要根据患儿当时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自己的临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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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做出判断。

    或许有人会说,医生应该把这些分析告诉家属,让家属选择、决定(在广州已经有

    人大代表提出这样的建议,而且不久的将来医生为了保护自己可能就这样做了),可如果你是小孩的家长,医生告诉你这些,你懂得如何选择吗?可能你会想三天三

    夜也拿不定注意(因为你不懂医学,更没有临床经验,你不可能去推理和平衡利

    弊),等到你抓注意时,孩子的病情会变成什么样了?其结果会是家长希望看到的

    吗?

    案例二:江西一患者因结核病需服用抗结核药物。常规治疗是采用利福平、链霉素

    等四种药物联合治疗,结果初次治疗出现药物过敏(四种药均有可能,凡是药物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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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引起过敏的可能),医生决定让患者逐个重新试用(医生已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治

    疗的必要性),不幸是患者在试用第一个药物利福平(抗结核最为有效而又廉价的

    药物)的时候出现过敏,因反应严重而死亡(发生率为百万分之一)。结果家属认

    为是医疗事故提起诉讼,而法官的判决是医生过失杀人予以拘捕。理由是一位著名

    的法医做出鉴定认为医生知道有百万分之一药物致死的可能还给患者服药就是杀

    人。可如果医生不给患者治疗,患者因病的死亡率将达到50%,如果这样医生该怎

    么做?谁能给答案???!!!

    “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今后的医疗事故鉴定应有法医参与。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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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有多少法医懂得临床医学的专业知识?法医只能对医疗事故是否牵涉刑事责任具

    有发言权,对医疗技术性的问题,他们的知识连井底之蛙的水平都达不到,又如何

    能做出正确的判定?!

    去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历(包括病情记

    录),我怀疑制定这一规定的专家根本不清楚我们的病情记录的具体内容包括哪

    些?除了患者的自述外,还包括医生对病情的分析与讨论。对一个病例每个医生有

    自己的经验和看法不是奇怪的事吧,记录在案是为了对病情有更理性的分析和今后

    的提高,这一部分给患者及家属看能起什么作用,一个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如何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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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医生的观点谁对谁错?因此其唯一的作用就是引起医疗纠纷。规定在患者及家属

    对病情知情权方面有这样的叙述:患者及对病情与治疗必须有详细的知情和了解,但这个知情又不能对患者造成损害。可对病情和治疗知情与了解的程度由医生决定

    还是病人及家属决定却没有定论。对此医生在对危重病患者的解释工作中极有可能

    说也是错,不说也是错。大家看个例证:一位晚期肝癌的患者到医院住院,医生该

    不该告诉患者真实病情呢?现在的医生只会告诉家属而对病人隐瞒,这样对病人的

    隐瞒既违反这个条例也符合这个条例。但是患者是疾病的主体,更是法律的自然

    人,条例规定他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更有权选择今后的治疗方式,医生的治疗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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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他的认可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告诉他既违法。可如果告诉患者,他选择

    了放弃治疗或自杀,这必然对患者造成影响,家属多数也会将医生告上法庭。结果

    医生说也是错,不说也是错,这样医生怎么当?

    规定还要求医疗事故鉴定中涉及主要相关专业的专家不能低于50%。50%,天啊!这

    个比例的依据是什么?请问一个消化内科的专家如何去鉴定心脏外科的医疗事故?

    这样的医疗事故鉴定能保障谁的利益?难道同等专业的专家就这么不可信赖?!请

    问当你的空调坏了,叫人修理,结果不满意,那你是再找一个空调维修师傅还是去

    找个修电视的?同等的道理怎么到了医疗纠纷的鉴定时就变了?!,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