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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传染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http://www.100md.com 2003年7月8日 健康报
     SARS的暴发,造成了巨大的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为有效抵御未来传染病的袭击,我们有必要以抗击SARS灾害为契机,建立普及性的传染病社会医疗保险。普及性的传染病社会医疗保险与政府对非传染性大病患者中脆弱群体的医疗救助,有可能与所有现存的保障制度相辅相成,构造出强劲的公共健康安全防护网。

    为有效抵御未来传染病的袭击,我们有必要以抗击SARS灾害为契机,建立普及性的传染病社会医疗保险,与现存的医疗保障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构造强劲的公共健康安全防护网。

    从传染病社会医疗保险起步的理由

    我国现有的社会医疗保险构建于城乡社会分割的基础之上,实质上保护的只是具有城市户口又在正规部门就业的从业人员及其家庭。广大乡村人口和在城市务工经商的乡村迁移人口都被排斥在外。利润驱动下的商业保险选择的是健康风险较低而且经济实力较高的群体。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一方面受到参保人群规模微小难以分散风险的限制,另一方面还遭遇管理复杂、行政成本较高、公信度较差、农民支付意愿较低等等困难。直到目前,其可持续性依然还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难题。更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这些保险计划都服从属地原则,因而远远不能满足工业化城市化对促进和保护劳动力流动的需求。SARS暴发期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居民相互排斥对社会疏离的加剧,数百万农民工从城市逃回农村带来的疫病扩散风险,患者出于财务限制而拖延就诊和医院出于经费考虑而推诿救治的案例,都清楚地反映出现有社会保护体系城乡分离、条块分割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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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一个可持续的普及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社会动员和组织管理难度无疑将会是巨大的。因此,它只能从诊断治疗过程易于标准化的专项疾病医疗保险计划起步。相对于非传染性慢性疾病,传染病特别是急性传染性疾病便具有这个特点。此外,传染病的蔓延几乎不受城乡区别影响,不为地理界限阻碍,不被贫富程度限制。消除和控制传染病,就必须全体社会成员人人参与,全社会一盘棋统一行动。更不容忽视的是,社会成员抵御传染病的整体能力取决于其最薄弱的环节,这个最薄弱的环节就是未享有任何医疗保险的乡村人口,特别是城市中的乡村迁移人口。建立普及性传染病社会医疗保险计划,无疑将从财务安排的角度增强这些脆弱群体抵御传染病的能力。也就是说,这一制度设计符合传染病防治有效性的内在要求。

    建立健康保护制度具备了政治意愿

    根据近年来一些农村社区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试验的结论,制度的建立和持续取决于几个必要条件:第一,政府的政治意愿,以及在政策指导、技术援助和组织监督方面发挥作用;第二,民众的保险支付意愿;第三,保险金征缴的法律保障;第四,社区参与管理;第五,医疗服务机构的配合。这些条件在SARS疫病暴发前虽然或多或少地存在,但是都很微弱,因为高层决策群体和地方政府倾向于借助市场机制解决公共卫生筹资问题,公众对健康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维护也缺少积极性。SARS疫病暴发对公共健康和经济安全的危害教育了政府和公众,对于建立健康安全保护制度,双方的政治意愿可以说都具备了。在抗击SARS灾害的过程中,《传染病防治法》的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出台、城市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基层动员组织功能的恢复、医务人员前仆后继救死扶伤的英勇行动,都显示其他几个必要制度因素逐渐强化的迹象。有鉴于这些有利条件都与SARS灾害留下的惨痛记忆相联系,普及性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从传染病医疗专项保险出发便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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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公共健康保障费用另辟蹊径传染病预防和治疗都属于公共产品。然而,是通过财政税收渠道还是采用社会医疗保险计划加医疗救助手段来支付传染病治疗费用,取决于一个社会现有的政治经济制度框架和公众认同的社会价值。笔者之所以认为普及性的专项保险加救助措施更具可行性,应把传染病群体预防和患者个体治疗这两种公共产品的筹资方式区分开来,把治疗费用筹集和支付环节从财政运作渠道分离出来,主要出于以下考虑:第一,如果采用由财政向医院或者患者支付传染病治疗账单的方式,无论这项资金由地方政府直接筹集还是由中央政府进行专项财政转移,都需要通过地方财政履行支出程序。在目前的国家行政体系和财政分权制度下,自上而下的对地方财政资源分配和使用的约束软弱无力,自下而上的限制则几乎不存在。因此,在行政和财政体制尚未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之前,即使设立专项传染病治疗基金,也难以保证有充足的财政投入或者基金不被挪用。深层次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然而建立保障传染病患者及时就医的财务制度却是不可再拖延的事情。近年来一些曾经在大陆得到控制的传染病发病率重又上升,例如性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等,病毒性肝炎呈蔓延趋势,艾滋病流行已进入快速增长期,SARS疫病暴发只不过是突出地暴露了公共健康面临的严峻形势。在此背景下选择专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可谓另辟蹊径以保护国民健康安全和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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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在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资原本就极为不足的情况下,很难设想财政状况较差的地方政府有能力及时支付传染病患者的账单。此外,在疫病暴发的情况下,即使是财政实力较强的政府,在救助传染病患者中的脆弱人群时,也会由于其他项目的巨额应急支出和不可避免的财政收入下降而面临财政困难。在疫病暴发期间,全国各地无论是否属于疫区,各级地方政府无论财政状况是否拮据,都不得不尽可能增大疫病预防投入。除此而外,疫区政府还必须投入公共医疗资源和紧急救助资源,医院对没有能力缴纳医疗费用的SARS患者也不得不采用记账的办法先垫付资金,并期待政府日后通过财政转移予以支付。问题是医院原本就属于非营利性机构,一旦财政资源不能及时到位,自身财务必将陷入困境。这种灾害后遗症在财政困难的欠发达地区极有可能发生,并且很可能对当地的疾病防治能力和政府的公信度产生长远的损害。

    第三,普及性的传染病医疗保险,不仅能够通过将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在大规模的参保人群中分散而实现健康人群对患病人群的帮助,非疫区对疫区的支援,而且可以借助收入累进税规则在保费征缴过程中体现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社会团结。同时,政府还可以利用财政资源为贫困人口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保费,以实现对脆弱群体的救助。如果由保险公司实施保费收支管理,由社区组织参与基金征缴,加之传染病报告制度趋于透明化,必将有利于最广泛地动员国民参与对专项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更重要的是,这种专项保险计划的运行能够提醒政府和民众保持对传染病流行的警惕,长期参与疾病防治行动。

    第四,普及性的传染病社会医疗保险与政府对非传染性大病患者中脆弱群体的医疗救助并不相互排斥,它与原有的城市社会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家庭和社区的健康保障功能,也不会产生重大挤出效应,反倒有可能与所有这些保障制度相辅相成,构造出强劲的公共健康安全防护网。

    随着社会财富和个人收入的增长、国家和社会行政能力的提高、公民保险意识的增强,普及性的社会医疗保险必将从传染病专项保险计划扩展到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心血管疾病、癌症等等)项目。到那个时候,中国也就很可能实现二元经济整合的步伐与二元社会整合的节奏协调一致。这正是建立传染病社会医疗保险的长远社会经济意义之所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