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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94973
http://www.100md.com 2003年8月4日
     对无法救治的病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这个近年来备受争议的话题,因为最近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安乐死违反《宪法》的有关规定”,而再次引起全国的关注。全国各大报纸竞相转载本报报道,在新浪、搜狐等国内知名网站上,已有1000多人次就此发表评论。

    在每年全国及各地“两会”上,为“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一直不停,但是鲜有政府部门的正面回应。这次,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省民政厅的正面答复,让人们过多地从法律角度思考“安乐死”,而不仅仅是道义上同情晚期病人。

    焦点之一:说安乐死违宪是否牵强?

    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前不久在会办省政协委员提案时明确指出,“安乐死”违反宪法。该委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再次明确指出,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他认为,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不管“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只要是未经法律允许,人为地加以结束,都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违背了《宪法》的规定。

    他表示,这个意见他们曾向省卫生厅等部门咨询过,在综合考虑后才这样答复的。但是,这种说法并不为一些人认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