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立法须慎行
陕西汉中人王明成,十几年前曾为母亲请求医生施行“安乐死”而成为我国安乐死事件第一人。但当他自己也因患胃癌晚期,疼痛难忍而请求医生实行“安乐死”,却被医院拒绝了。于是,王明成放弃治疗出院回家。最近,当王明成在病痛中去世后,安乐死的沉重话题再次回到人们面前。不少人认为有关部门应该为“安乐死”立法,以解决患者的痛苦和医院、家属的两难处境。
笔者认为,“安乐死”是当今社会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但是为“安乐死”立法必须慎之又慎,切不可操之过急。
实际上,早在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就在英国成立,“安乐死”也从此开始了它在人类伦理、医学、法律等领域的蜗牛般爬行。各种调查统计数据都显示,大多数人对于“安乐死”持理解和支持的态度。然而到目前为止,只有荷兰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而荷兰人敢于“吃螃蟹”的行为,却遭到了众多国家政府的强烈反对。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因为“安乐死”面临着巨大的医学难题。什么样的病人才是无法治愈的,什么样的痛苦才是病人难以承受的?对此,有时候根本无从断定。临床医学是在不断探索、实践中逐步发展的,有些病症看上去已无救治的可能,而实际上又有“起死回生”的希望;有些病症目前无法治愈,但是几年、十几年之后就有可能被治愈了;有些意志力薄弱的患者,可能会因一时之痛而自愿放弃治疗;有些病人家属,可能是因为不愿意受拖累才请求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在具体的临床实践中,如何应付、甄别种种复杂的情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其次,因为“安乐死”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医学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如何才能避免不法之徒借实施“安乐死”之名,行谋杀病人之实?“安乐死”一旦开禁,会不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这是最令人担忧的。
为避免这些问题出现,荷兰法律为医生实施“安乐死”作了相当严格而详细的规定:一是病人必须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且要病人多次提出相关请求;二是根据目前通行的医学经验,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无法治愈的,而且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认为是难以忍受的;三是主治医生必须与另一名医生进行磋商以获取独立的意见;四是医生必须在“安乐死”实施后向当地政府报告等。然而,即使有了这些严格而详细的规定,恐怕也很难完全杜绝“安乐死”不被人所利用。
因此,实施“安乐死”,立法必须非常完善与严密!, 百拇医药
笔者认为,“安乐死”是当今社会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但是为“安乐死”立法必须慎之又慎,切不可操之过急。
实际上,早在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就在英国成立,“安乐死”也从此开始了它在人类伦理、医学、法律等领域的蜗牛般爬行。各种调查统计数据都显示,大多数人对于“安乐死”持理解和支持的态度。然而到目前为止,只有荷兰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而荷兰人敢于“吃螃蟹”的行为,却遭到了众多国家政府的强烈反对。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因为“安乐死”面临着巨大的医学难题。什么样的病人才是无法治愈的,什么样的痛苦才是病人难以承受的?对此,有时候根本无从断定。临床医学是在不断探索、实践中逐步发展的,有些病症看上去已无救治的可能,而实际上又有“起死回生”的希望;有些病症目前无法治愈,但是几年、十几年之后就有可能被治愈了;有些意志力薄弱的患者,可能会因一时之痛而自愿放弃治疗;有些病人家属,可能是因为不愿意受拖累才请求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在具体的临床实践中,如何应付、甄别种种复杂的情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其次,因为“安乐死”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医学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如何才能避免不法之徒借实施“安乐死”之名,行谋杀病人之实?“安乐死”一旦开禁,会不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这是最令人担忧的。
为避免这些问题出现,荷兰法律为医生实施“安乐死”作了相当严格而详细的规定:一是病人必须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且要病人多次提出相关请求;二是根据目前通行的医学经验,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无法治愈的,而且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认为是难以忍受的;三是主治医生必须与另一名医生进行磋商以获取独立的意见;四是医生必须在“安乐死”实施后向当地政府报告等。然而,即使有了这些严格而详细的规定,恐怕也很难完全杜绝“安乐死”不被人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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