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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病历管理有学问
http://www.100md.com 2003年9月3日 健康报
     随着病案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不少医院病案管理人员在管理病案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感觉肩头的法律责任越来越大,请看——病历管理中的“小事”

    病历管理责任重大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内容,凡申请复印或者复制患者的病历资料,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所以,严格审核提出复印病历申请人的材料,是保障合法复印病历的关键环节。我院是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今年5月,医院领导把审核材料的任务交给了我。我作好了充分的心理准备,但没几天遇到的一件事,还是让我感受到了“下马威”。

    那是一位患者的妹妹和妹夫来查询病历,由于没带患者的身份证和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我告诉他们根据规定不能查看患者的病历。两人又是哀求又是解释,我虽然也有些心软,但坚持要依法办事。于是,我再三向他们讲明政策,两人带着遗憾走了。

    第二天患者本人来了,一见我就用请求的口吻说,如有人调他的病历,千万不要调出。据他说,几年前,他与他妹夫合办了一个工厂,效益不错。可他妹妹和妹夫为了占去整个厂子,竟要以他有精神病为由夺去他的产权!听完之后,我不禁倒吸了一口凉气,多亏我没施“善心”,要不会给患者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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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原则尽力解忧

    《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为患方获得病历提供了方便,可不少患者及家属对查阅、复印病历的具体要求并不清楚,给管理工作造成困难。

    一位来自山东的家属要复印病历,却只带了自己的身份证。要他补全材料,可山东离西安那么远,再跑一趟?患者家属很是焦急。我一边向他解释政策,一边向病案室查寻。证实他的孩子确实住过院后,又找到患者的主管医生,但主管医师只证明住院时他们父子的监护关系,却无法证明现在。为最终搞清身份,我建议这位家属在附近的小旅馆住下,电话通知家人尽快把患者的身份证寄过来。这位家属欣然同意。很快,我们收到了患者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完成了病历复印。送走那位家属时,我心里涌出一丝快慰的感觉。

    一视同仁依法办事

    病历是重要的诉讼证据,前来查阅、复印病历的法律界人士越来越多。我遇到一些律师,他们认为是患者的代理律师,就不需要委托书了。其实则不然,这种情形只能按“申请查阅人为患者代理人”来处理,而查阅或复印病历仍须有患者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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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我要求一位律师出具患者的委托书,这位律师竟说:“委托书?我马上就给你写一个出来。”既然是委托书,就应该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某项事务的授权书,必须是患者本人签字认可的书面材料。还有一位律师,因身份证明不符合规定,我告知他无权查阅。他问道:“我有律师事务所采集证据的介绍信和身份证,为什么不能查阅?”对此,我耐心加以解释。总之,不管什么人来查阅、复印患者的病历,我们都坚持一视同仁,依法办事。

    警惕骗取病历行为

    由于《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对查阅病历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严格,一些人就想出各种方法来获取病历。一次,一位老妇人前来,自我介绍是患者的岳母。由于没有委托书和任何身份证明,我解释完政策后理所当然拒绝了她。过了一会儿,一位中年妇女进来,自称是那位患者的妹妹。她也只有自己的身份证,按规定仍然无权查阅病历。又过了一会儿,进来一位戴墨镜的中年妇女,也要查阅那位患者的病历。我请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她说是患者的妻子,有权查阅,就是不拿出证明身份的材料。我心里疑惑,瞅这位妇女,觉得很眼熟,再仔细看,发现就是刚才自称为患者妹妹的那位妇女。我愤怒了,警告她:“你们再这样,我就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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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患者的思维、情感、认知、意识等功能处于病态时,怎么写委托书?这在《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阐述。根据其他法律规定,精神病人有法定监护人。那么,监护人的作用就至关重要。在实践中,我发现对于此类情形,在审核申请人的证件材料时,一定要有患者当地公安机关的法定证明材料,证明患者监护人的监护身份,这样可有效避免工作出现漏洞。

    病历管理仍需完善

    接管病历复印审核工作以来,发生了很多事情,体会也很多,总的感觉是这项工作仍需不断探索和完善。如需不断加大普法力度,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应多作法律知识宣传,尤其是有关病历查阅或复印的规定。患者出院时,医护人员应询问一下患者是否需要复印病历,因为此时复印病历不需要其他任何手续,会省去后来的不少麻烦。另外,法律工作者与公众也需进一步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责任意识。医疗机构的病案管理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以便更好地保护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