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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呼唤客观公正
http://www.100md.com 2003年9月7日
     9月1日是《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发布一周年。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条例》对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在操作层面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大多集中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根据一年来的法律实践,一些基层出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往往对医院有较强的倾向性,对患者一方公正性较差。

    8月下旬,记者在江苏省常州市采访时就发现其中一例。常州市医学会医鉴2003第00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曾为一名叫徐锁宝的患者与溧阳中医院之间的医疗事故纠纷做出这样的鉴定结论:“审视整个诊治过程,院方无明显违章、违规行为,临终抢救措施合理,患者死亡后未作病理解剖。专家组认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在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院方对鉴别诊断思路狭窄,对病情发展预见性不够,相关检查不全面,故整个诊治过程有一定的缺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法院判定医疗纠纷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其结论应该是非常明确、具体的。而该结论中说“院方无明显违章违规行为”,到底有没有违规呢?从文字上看是有的,只不过不“明显”,但用了一个“无”字,又像是说没有;“相关检查不全面,故整个诊治过程有一定的缺陷”,“一定”到底是多少?这个“一定”是否构成了事故的主要因素?结论中都没有说。“诊治过程有一定缺陷”还不能构成“医疗事故”,那么什么样的治疗过程缺陷才能构成医疗事故?

    本案曾引起过很大争议。院方认为,他们没有过错,他们已经做了必要的诊治,同时还强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已经确认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据了解,一些主治医生则认为,诊治过程存在诸多违背医学常识之处。

    哈尔滨市法院民事审判员郎晓侠曾对媒体说,医疗事故鉴定是法院收案的前置条件,不过南方一些省份对此有松动,因为这一规定已不适应现实司法需要。他认为,现在的医疗事故鉴定方式对患者不够公允,被鉴定方是医生,鉴定方还是医生,难脱“医医相护”、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嫌。应该让司法机关介入医疗事故鉴定。 -基因潮-,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