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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调整提高移植技术
http://www.100md.com 2003年9月9日 健康报
     深圳出台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又一次引发全国各界对人体器官移植、脑死亡、安乐死等立法问题的争论,那么,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是个什么样的状况?该如何依法进行规范?

    需者多而供体少

    以肾移植为例,我国约有100万尿毒症患者,而且每年要增加12万人。其中约有50万患者需要肾移植。但每年可供肾源仅4000个。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患者,由于得不到合适供体,要靠透析维系生命,每月支付治疗费约7000元左右。又如角膜移植,我国每年患角膜疾病患者500万人,其中有400万患者本可以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全国每年仅有700个角膜供体。我国每年有30000多新发白血病患者,但我国目前惟一的“中华骨髓库”仅有50000多份捐献者的资料登记,供需之间差距非常大,远远不能满足患者的需求。

    实际操作问题较多

    第一,我国至今尚没有一部关于器官移植的法律,也没有统一的专门组织管理器官移植的机构,器官移植现状比较混乱,以致出现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得不到可用的器官,而不少想捐献遗体或器官的人又无处可捐。医疗机构缺乏专门管理、保管捐献器官及遗体的设施和必备条件以及收集、保管、安排、使用捐献器官操作形式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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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开展移植手术的供体由医疗机构自行寻找,缺乏规范和合法性,开展移植手术的医院不得不自行与全国相关单位联络,寻找器官,一旦有目标立即专门取送,甚至连接受手术的患者问及供体来源,也不敢直言相告。

    第三,浪费资源严重。开展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每家都要自行建立一整套保额设施和设备,由于资源不能共享,供体少,设施使用率不高,耗资较大。

    第四,手术患者缺少统一的安排顺序。我国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很少建立移植患者的登记册,不能有序安排捐献器官,移植手术的时间安排很盲目,经常是在获知有器官的当日,急忙寻找患者,短时间内即完成手术。这种匆忙上阵的现象极易引发纠纷。因为一旦移植不成功,患方就认为是医疗机构准备不够充分的原因。

    第五,缺乏全国统一、合理的器官移植技术发展区域规划,对不同等级的医院和器官移植的专业人员资格准入缺少规定。

, 百拇医药     第六,依然需要支付费用。尽管我国有禁止****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器官供体捐献本身不需要支付费用,但仍然需要支付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外的寻找费、劳务费等,而且一个器官供体大约需要费用7000~10000元左右。

    依法规范 提高技术

    首先,国家应当尽快立法。人体器官移植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涉及社会公德、人类伦理、法律、犯罪及死亡标准各个方面。近年来,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例数逐年增长,能够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逐步增多,加上越来越多的患者渴望通过移植器官改善生活质量,因此,急需合法解决供体的来源问题。出台一部调整和规范管理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尤显重要,尽快把器官移植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其次,器官移植立法可分两步走。发展器官移植技术,是与确立“脑死亡标准”分不开的。就目前情况看,改变我国现行的以心跳、呼吸停止界定死亡,转向以脑死亡为人体死亡的标准,尚需一段人们理解、更新传统观念、法律支持的艰苦过程,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将脑死亡标准及人体器官移植的规范管理分开制定,分两步完成。第一步,以现行的死亡标准不变,先制定人体器官移植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现有的行为,然后待脑死亡标准的社会条件成熟后,再加入脑死亡标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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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立法同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人体器官捐献的认识,无疑是对我国传统的“活要完整,死要全尸”观念的一种巨大挑战,需要长期、扎实地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弘扬若自己遇有不测,让可用的器官挽救他人生命的美德,逐渐形成自愿捐献器官的社会氛围。

    第四,加强器官移植的统一管理。根据我国的情况,器官捐献的渠道适合以志愿型为主,推定型和请求型为辅的形式。卫生行政部门应进行合理的区域规划,按地区或分片成立移植中心、器官供体库,并应全国联网,资源共享。需移植的患者按区域和申请时间排列顺序。对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卫生部门应制定资格准入标准,严格把关。

    第五,确定适当经济补偿原则。虽然大多数西方国家对捐献器官者给予经济补偿持否定态度,但笔者认为,我国在精神鼓励的基础上,还是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或补偿,这样有利于促进捐献工作的开展。补偿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台湾地区是按照一定程度标准,由民政部门或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给予捐献者一定的丧葬费。此外,规定捐献者的近亲属接受器官移植享有优先权等,也是一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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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倒卖人体器官就是犯罪的行为。

    倒卖人体器官是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侵犯人身健康权的不良行为,应依法绝对禁止。应在《刑法》中增加“倒卖人体器官罪”相关条款。此外也应明确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或参与人体****的,除吊销执业证书和进行行政处罚外,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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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对器官捐献移植的法律规定

    很多国家对器官移植及脑死亡有法律规定,大多采取如下做法:

    1.捐献的方式

    推定型 日本、俄罗斯、匈牙利、奥地利、芬兰等国家采用推定同意的方式,只要患者生前没有特意表示死后不捐献器官,就被认定患者脑死亡后自然成为供体。志愿型丹麦、德国、英国多采用指定同意的方式。这种方式需要志愿者生前明确表达捐献意愿,家属在其死亡时即允许捐献器官。请求型 美国和加拿大采取医生或器官库的工作人员,主动向患者及家属提出捐献器官的请求并签订捐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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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供体的管理及移植顺序

    在国内或按地区由政府或协会、学会建立专门器官供体库,负责保存、管理捐献的器官,同时负责器官的捐献、登记。需要移植的患者配型和手术顺序的安排,使全国或某地区患者能按照需要移植的时间顺序有序进行,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做法。

    3.规定移植手术医院及医生资格准入制度

    根据移植器官不同,如心、肝、肺、肾、眼球等,规定除专科医生外,必须具有相应设备、检验、药理的专家,方能开展移植器官业务,承担移植器官手术的医师,除专业培训合格外,还必须具有完成一定量器官移植手术的经历,才能具有手术的资格。

    4.禁止买卖器官及经济补偿

    所有制定器官移植法律的国家,都明文禁止器官的买卖,而且绝大多数西方国家认为,如果对移植器官以经济补偿,不合乎伦理及道德规范。但在印度、中东、菲律宾等,则规定对捐献器官的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认为经济补偿是被当地文化、传统所允许,也是移植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5.每年全世界大约完成65000例器官移植手术,其中45000例是肾脏移植,活体供体在总数的一半以下。美国每年可做40000例角膜移植手术。,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