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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输血染丙肝 获赔近27万
http://www.100md.com 2003年9月13日 京华时报
     北京一名因怀疑在输血中感染上丙肝的患者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北京血液中心赔偿对方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6.8万元。

    起因:

    住院两周后患丙肝

    1993年2月26日,何先生因病至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当日化验肝功能均属正常。但在输血两周后(期间输血两次,共计800毫升),何先生全身出现黄紫,经医院诊断其患有病毒性肝炎、丙肝、急性黄疸型,何先生为此先后多次住院治疗。

    一审败诉:

    不排除其他感染可能

    2002年8月,何先生以其在医院输血后感染急性丙型肝炎,导致多次住院治疗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和血液中心连带赔偿医疗费用共计33万余元。

    医院认为,其所输血液来源合法,操作行为无过错,何先生患丙肝感染途径不明。血液中心表示,何先生没能提交输血前肝功检验为阴性的证据,具有未住院前即已感染丙肝的可能。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先生所患丙肝不能排除其他感染因素。一审判决驳回了何先生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二审胜诉:

    血液中心无血源档案

    何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以血液中心不能提交血液来源档案等理由,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在审理后认为,何先生入院时所做肝功检查未见异常,而出院前所做肝功检查已出现异常并于此后诊断患有丙肝,至此何先生已完成其相应之举证责任。医院在输血操作中没有违背操作规程,所使用的一次性输血器械具有正常进货渠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北京血液中心的采血虽未违反国家采血检查规定,但却不能提供血源检查的档案材料,不能对何先生系由其他途径感染丙肝的事实进行举证。因此,血液中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中院为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记者/杨文学),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