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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31987
http://www.100md.com 2003年9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第三条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第四条 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六)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