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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32400
http://www.100md.com 2003年9月21日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门(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

    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第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第七条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