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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条例一年 院长集体诉苦(1)
http://www.100md.com 2003年9月22日 新华网
     9月13日上午,作为第六届北京科博会的一项重要内容,“2003全国百佳医院院长论坛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主办方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这是SARS之后,北京地区首次全国百佳医院及北京地区的三甲医院院长大型聚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可以说‘条例’牵动了各地医院院长的敏感神经,这次百佳医院的院长们云集于此,可见他们对此的重视程度。”

    法学专家与医院院长有分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无疑十分看好“条例”实施一年的效果:“去年12月31号,全国统计情况来看,患者的败诉率大幅度提高,医院的胜诉率大幅度提高,医院事故的绝对数没有增加。”对于举证责任倒置,他进一步强调:“不要盲目听别人说举证责任倒置对与不对,其实是对的,实施结果对医院也是有利的。”他解释到,从最后实施的情况来看,事实证明追究过错的模式,最后给医院医生创造了条件,医院能够有效运用科学技术证明自己没有错,所以这一点要特别提醒广大医院院长。

    但院长们好像并不领情。作为院长代表发言的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苗志敏院长认为:“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后,有一些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他一口气列出了三大问题:第一个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后,可以说对医疗行为做出了处理,但对病人家属向医院闹纠纷却没办法处理;第二个问题,因为举证责任倒置使得多数医生人人自危,看病的时候、写处方的时候,首先想到是不要被患者投诉,没有创新热情,这对整个医学的发展是致命的;第三个问题,大多数医院是国家资产,有些院长为了避免医患纠纷麻烦,而轻率赔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司司长史敏对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提出反驳:“我不主张用这个提法。”她认为,关于举证责任倒置,我觉得这个是法律理论研究的概念,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提出这个概念,只是在第28条规定,要提出鉴定的话,双方应该提供什么资料,对于医院有一些特殊要求,要求医院应该提供一些客观病例,患者有权复印,但对医生的有关分析的情况是不能得到的。

    她说,在法院审理案子或者提供鉴定的时候,医院要把这些主观病例封存提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4条第8项,对于医疗事故要求医院举证,医院就是不是医疗事故或者有无因果关系提出证据材料,如果说这样的话就叫做举证责任倒置也可以,但是我认为这还是叫谁主张谁举证。从立法者的角度,我不主张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个概念在报纸上宣传,从理论上讲,举证责任倒置有丰富的内涵,不是用几句话能讲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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