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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58158
《计划生育条例》
http://www.100md.com 2003年9月28日
     立法概况 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国策,但是,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和立法,经过了一个发展过程。1973年,人口指标被纳入国家计划,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问题开始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各地开始大量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1978年2月25日,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卫生部发布了《关于提高节育手术质量的通知》。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率先发布《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2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

    生育工作的指示》,确立了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内容。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宪法规定的影响下,计划生育立法工作得到迅速发展。在中央机关,卫生部先后发布了《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技术考核标准》(1983年5月27日)、《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试行,1983年12月19日)。在各地,颁布《计划生育条例》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不断涌现。一些省还发布了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独特的规范性文件,例如,甘肃省于1988年11月23日发布了《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辽宁省于1990年1月13日发布了《辽宁省防止劣生条例》。这些立法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进行,对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主要内容 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因此,计划生育立法主要包括下列方面的内容:1、鼓励和提倡晚婚晚育。具体内容是,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2、要求少生。即控制生育子女的数量,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第二胎的生育;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育第三胎。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不过在实际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一些,具体生育人数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3、促进优生。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制定多种措施,实行多种办法,促进优生工作,例如,开展婚前检查,避免不适宜结婚者结婚;设立优生咨询门诊,指导育龄夫妇优生;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做好孕产期保健、婴幼儿喂养和早期教育等方面的 工作。4、计划生育工作的技术保障。包括实际进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的配置与资格、节育方法、节育手术的实施等。5、鼓励措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和独生子女规定了一系列的优待和奖励措施。6、处罚措施。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夫妻、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人员等,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7、其他内容。包括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等。,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