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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立法新进展:泄露秘密可判刑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数字图书馆
     中医药立法迈出了历史性一步,有关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74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已经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中医药立法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分总则、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中医药教育与科研、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9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指出,国家出台中医药条例意义十分重大。这个法规将中医药工作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及各级政府都来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医药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中医药的具体体现。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将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中医药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第三十七条规定,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技术秘密泄露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中医药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须通过考试才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医药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