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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患者知情权的类型及案例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0月9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3年第38期
     涉及患者知情权的医疗纠纷案件近年来日渐增多。根据现有资料,我国目前涉及患者知情权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手术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

    这是最多见的一类涉及患者知情权案件,主要包括医师在手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充分告知术后并发症、手术中擅自扩大手术范围、未经患者本人同意而进行手术等。

    例如:一位29岁的女病人术后换药时,突然发现自己右侧乳房被完全切除了,顿时嚎啕大哭,指责医师不经过她本人同意就切除其两侧乳房。医师一再解释,不切除乳房会危及生命,而且术前她丈夫已签字同意。然而她仍然不能平息愤怒,并声称如果术前知道病情,宁死不会同意切除乳房。

    2.与特殊治疗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

    此类案件主要涉及肿瘤、白血病等恶性、疑难疾病的放射治疗和化疗,也包括一些较为简单的小手术治疗,如痔疮药物局部注射等。主要表现在治疗前未明确告诉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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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原告之女因血小板减少入住被告医院,诊断为“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在没有向患者说明副作用及相应后果的情况下,该医院即采用大剂量甲泼尼龙对其治疗,引起患者肺部霉菌感染、脑梗塞和继发性糖尿病,并因医治无效死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医院对患者进行手术或特殊治疗时,患者享有在治疗前从医师处得到有关治疗的疗效、危险性等情况说明的权利,并依此作出是否接受该治疗的决定。在本案中,医师未向患者告知这些信息,违反了医疗单位应尽的告知、说明义务,致使原告丧失了医疗方案的选择权。法院认定被告具有过错,且与患者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故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8万元。

    

    3.与特殊检查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


    各项特殊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明疾病原因,明确疾病诊断,以指导临床治疗工作。另外,与生育有关的产前特殊检查还具有优生优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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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原告李某妊娠后即在北京某院接受定期产前检查。后原告在该院生下一“左前臂不健全”男婴。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该院医护人员没有明确告知原告妊娠后20周时应作一次B超检查,从而未及时发现胎儿四肢存在的缺陷,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经济损失65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产前检查过程中,未尽到告知义务,结果导致原告错过了检查胎儿肢体是否健全的最佳时机,失去了通过检查发现胎儿肢体缺损的可能性。对此,被告应适当承担责任。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医疗费2000元,给付精神抚慰金4000元。

    

    4.与尸体解剖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


    在临床上,尸体解剖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明患者死亡的原因。对于疑难病症,尸体解剖检查还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目的。当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患者死亡原因或者对患者死亡原因存在异议时,应当及时进行解剖检查。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是否具有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体解剖检查的法定义务。这种情况导致医疗机构义务的不明确,从而也引发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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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原告之母在北京某医院做双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及剥脱手术,术后第7天突然死亡。尸体火化后,原告对患者死因有怀疑,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被告在术后护理用药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北京市卫生局有关规定,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时,医院有义务告知家属应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但被告未履行该项义务。同时,被告对患者的术后处理和药物治疗方面存有不当之处,有促发和加重患者静脉血栓形成的可能。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5万元。

    实践中,还有与尸体解剖有关的另外一类知情同意案件,即患者家属认为尸体解剖机构在尸体解剖后,将死者的部分脏器取走而未告知家属,侵害了患者家属的知情权。造成此现象的原因,同样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卫生部于1979年5月21日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第7条规定,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但应以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如有损害外形的必要时,应征得家属或者死者生前单位的同意。但是,该规则仅规定在有可能损害尸体外形时,解剖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而对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是否应履行告知手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也没有明确“部分组织或器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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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与病历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

    这是一类我国特有的知情同意案件,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卫生部于1988年发布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该《说明》规定,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不予调阅病历。

    6.与医疗费用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

    此类案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知情同意案件,但是由于能否承担相应医疗费用将直接影响患者决定是否接受治疗或检查,因此,从广义角度,亦应属知情同意案件。此类案件主要表现形式有:医师在实施价格较为昂贵的检查或治疗前,未征得患者或医疗保险机构的同意;在患者预付的医疗费用不足时,未能及时通知患者补交费用,以至费用超出患者的预期;拒绝患者或家属提出的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而引发的纠纷等。

    例如:患者张某因重病住院,交纳了住院押金1万元。一周后,张某医疗费已大额透支。患者女儿按照医院要求在《结算保证书》签了字。次日,医院再次向患者下发通知,要求其追交医药费2万元,并告知彻底治愈还须手术,全部费用约7.8万元。患者无法承受医疗费用,自动出院,几天后去世。由于王某迟迟未结帐,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王给付剩余欠款。庭审中,王某认为,之所以出现押金严重透支完全是由于医院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所致,由此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医院自行负担。

    法院认为,王某在其母与医院医疗服务合同中作为担保人,在其母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义务代为偿还债务。王某以医院未及时履行费用告知义务、侵犯其知情权及其未继承其母遗产,不应替其母承担债务作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作为医疗机构,医院在患者所花治疗费用超出其预交的押金时,未及时履行费用超支告知义务,的确违反了有关法规,在今后工作中应当引起注意。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医院人民币2万余元。, 百拇医药(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 陈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