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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不再强制不等于取消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0月16日
     南方网讯 日前,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六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不予登记。同时,《条例》简化了婚姻登记程序和条件,不再明确要求在登记时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那么,婚前医学检查是否重要呢,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究竟是否需要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呢?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日前就这些问题对媒体做了解答。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说,《条例》不再强制规定婚前检查,而是把是否做婚前医学检查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这并不意味着婚前医学检查不重要,并非是“取消了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法律肯定与倡导的,但其方式是通过健康教育,引导公民知情选择,而不是强制执行,应该说这是一种进步。

    卫生部希望和劝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本着对对方负责、对未来家庭负责、对后代负责的态度,把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检”变成一种自觉行为。男女双方应该根据检查结果,客观、理智了解彼此的健康状况,共同为婚姻家庭承担起责任。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做好婚检服务是医疗保健机构的责任。《母婴保健法》第七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医学检查既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的检查,也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卫生部要求,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转变观念,通过加大对婚检的宣传力度,使公民认识到婚检是自我健康保护的需要,是未来家庭健康的需要,是文明进步社会的需要。同时,医疗保健机构要提供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注重对受检个人隐私的保护,使婚检更温馨,消除人们对婚检的畏惧及不必要的顾虑,促使婚检逐渐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这对医疗与保健机构提出了更高的服务要求。

    同时,根据目前我国公民的受教育程度和对自身健康状况的认知能力,卫生部希望婚姻登记机构根据《婚姻法》的要求,对结婚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采取必要手段进行询问,避免由此造成婚姻纠纷,切实保护结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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