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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能否代签手术同意书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0月23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3年第40期
     编辑同志:您好!

    最近我们医院遇到这样一件很令人头痛而气愤的事情。患者在接受手术之前,我们医师按照规定制作了手术同意书,向患者家属交待了手术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疗效不肯定的情况,家属说希望与家人商量后再作决定,遂将手术同意书带走。第二天将手术同意书送回,说家里表示同意,并由家属签字。医师看到有家属签字就没有再说什么。手术前病人积极配合术前准备,手术当天家属也来了,并没有反对手术(有证人作证)。术后由于患者疾病本身的原因,手术治疗效果不理想,于是患者家属找我们闹,说手术同意书不是他们签的字。侧面调查是患者让同病房其他患者家属签的,但难以查证签字人。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北京 李医师

    李医师:

    您好!您所反映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近年来,确实有一些患者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做文章,而且是有备而来。这种情况的出现也提醒医院,今后一定要小心处之,签字一定要由家属当医师的面签,手术同意书拿回家后又拿来的,虽然已经签了字,也一定要家属再签一遍予以确认。

    对于你们的这一案件,我认为可以从民事代理制度来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第66条又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该案可以视为一种无权代理行为。

    在民事代理制度中,对于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的追认,可以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来判断,而不一定需要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此案被代理人患者及其家属对于手术是积极配合的,没有明确反对,因此,可以视为家属同意该无权代理行为。理由如下:首先,患者及其家属知道手术日期,并在手术前一天做了相应的手术准备,如备皮、禁食、禁饮等;其次,手术当天患者家属来了,并且有证人看到;最后,病人在推入手术室医师对其实施麻醉和手术的时候,病人也没有反对。

    但是,如果医疗机构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违反手术操作规程,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与代理行为无关,也与手术同意书的签字无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刘鑫,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