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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罪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1月18日 中国人民大学 性社会学研究所
     1991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第5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金”;简称为“明知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罪”。

    一、“明知有感冒而对人打喷嚏罪”

    根据“法理相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郑重地建议:我们必须设立“明知有感冒而对人打喷嚏罪”,而且必须处以同样的刑罚。这是因为,感冒也同样会传染,严重的(例如流感)也同样会危害人民的健康与社会的安定团结,也同样可以置人于死地。

    那么,为什么没有这样一个“传播感冒罪”呢?无他,仅仅因为感冒与性无关;仅仅因为达官显贵和强势人群不得不承认自己也会犯这个罪;仅仅因为惩治“感冒罪”并不能收笼民心。

    二、中国法律其实保护妓女与嫖客

    请格外注意:这个《决定》明文规定,患了性病之后,只有继续卖淫嫖娼才算犯罪。那么卖淫卖给谁呢?卖给嫖客。嫖娼嫖谁呢?嫖妓女。所以说,谁故意把性病传播给妓女或者嫖客,谁就是犯罪。这难道不是对妓女和嫖客的一种法定的保护吗?

    反过来,如果我明知自己有性病,却仍然与妻子或者丈夫过性生活,而且把性病传播给了妻子或者丈夫,我算犯罪吗?不算,从来和永远都不算。也就是说,这个《决定》只保护妓女和嫖客,却不保护合法的夫妻!

    在严厉禁娼大力扫黄而且正在退回到“婚姻神圣”的中国,居然还有这样的法律,谁还敢说我们仅仅是发展中国家?

    潘绥铭,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