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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胸女负“痛”3年 医院、药商昨被判赔6万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2月6日 武汉晚报
隆胸女负“痛”3年医院、药商昨被判赔6万//

     图为隆胸之处伤痕累累。(记者 周国强 摄)

    本报讯(记者刘丰)2001年1月14日,《今日快报》一版刊发记者采写的《8女士深陷“隆胸之痛”》一文,报道肖芳(化名)等8名女士,隆胸手术后出现不适,乳房肿胀流脓水,久治未愈,肖芳前后动了6次手术。

    此后,肖芳等8位女士走向漫漫维权之路,本报也一直关注此事进展。在消协、律师的数次交涉、调解均无结果的情况下,2001年6月19日,肖芳等人拿起法律武器。

    记者昨获悉,江汉区人民法院近日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东方红医院、吉林敖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肖芳手术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计63506元。

    历经3年之痛,虽然赢了官司,肖芳没有表现出特别的兴奋。她说:“只是感到欣慰,毕竟赢了,给其他姐妹带了个头。”“隆胸之痛”痛彻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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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9月18日,肖芳在东方红医院实施“英捷尔法勒”凝胶隆胸手术;2001年1月13日,肖芳打通本报热线电话,称自己与另7位女士隆胸失败,陷入无助深渊;2001年1月20日,肖芳正式委托湖北中融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平为委托代理人,用法律为自己讨公道;2003年11月底,江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肖芳获赔63506元。

    昨日上午,肖芳从律师手中接判决书时,她没有任何的激动,几万元的赔偿已不能抚慰持续3年的“痛”,3年间为打赢官司,她独自到北京查找资料,仅司法鉴定就先后做了3次,每一次出庭、取证,都要躲避家人、亲属。

    “不过,赢了就好,”肖芳感到欣慰的是,这个判决可以给另外几名同伴以自信,“她们和我一样等得很苦。”事件回放一

    2001年1月13日,肖芳打通本报热线电话,称自己与另7位女士隆胸失败,陷入无助深渊。下午,记者接到肖芳的电话后,赶到协和医院,正接受治疗的肖芳称,她在汉口东方红医院做了隆胸手术后,乳房疼痛难忍,前后动了数次手术,住进协和医院后,乳房已流脓水,医生建议切除。与肖芳住在同一病区的7名女士都有同样的遭遇,她们都于2000年6、7月份在东方红医院做了隆胸术,随后出现疼痛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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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称,当时给她们做隆胸手术的毛医生,事发后已不知去向。医院开始态度暧昧,病人是自己垫款住进协和医院的,后经多方交涉,加之有关部门的干预,该院才付了首期治疗费,但费用远远不够。

    记者看到隆胸手术前医生给病人写的便条:“某某,术后有什么情况随诊,如因注射引起的质量问题,我们负全部责任。东方红医院三楼美容科。”二

    2000年3月29日,东方红医院与郝某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办医学美容专科的协议书。郝每月向医院交纳1200元管理费。医院为其提供诊疗场所、医疗收据等。

    2000年5月28日,吉林敖东药业公司与东方红医院的整形美容科又签订了编号为00362的合同,由敖东药业提供“英捷尔法勒”给东方红医院美容科,并负责对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东方红医院保证聘用敖东药业认可的整形外科医师并规范操作。

    毛医生持有“英捷尔法勒”原代理商富华国际集团资格证,1999年10月敖东取得“英捷尔法勒”代理权后,认可原来的资格证。毛医生遂成为该美容科的手术医生,半年下来,经过她手术隆胸的女士有数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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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医生不见了,并带走所有资料,给肖芳等人讨要说法带来极大不便。

    医院让她们找已租出的美容科,美容科让找药品厂家,厂家则称产品没问题,是医生手术不到位。三

    2001年1月20日 ,肖芳正式委托湖北中融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平为委托代理人,用法律为自己讨公道。

    考虑到患者遭受的身心痛楚,该事务所决定先不收代理费,最终根据判决结果再协商费用。

    2001年2月5日,除武汉8女士外,又有4位同样遭隆胸之痛的患者赶至湖北中融律师事务所,为自己的“隆胸之痛”讨说法。

    在了解了12名女士的具体情况后,2001年2月,中融律师事务所作为委托代理人,正式与东方红医院、吉林敖东药业公司协商解决我市首起“隆胸”案,市消协也介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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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同年5月,其中包括肖芳在内的10名受害女士正式诉讼至法院。四

    因案情复杂,江汉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0月16日、2002年1月30日、2003年8月11日,先后3次开庭审理此案。

    因10名原告均是在东方红医院美容科做的隆胸手术,均注射了“英捷尔法勒”,所以法庭首先审理了肖芳的案情,如该案审结,其它9案就变得十分简单,很容易作出判决。

    法庭查明,肖芳于2000年9月18日在东方红医院实施了“英捷尔法勒”凝胶隆胸手术,注射135毫升,共计3500元,由主治医生毛某负责实施。术后当天,肖芳即感到不适,?撕螅胶煲皆焊⑸淞恕叭ネ此沙诩痢保醇米?

    2000年11月4日,肖芳在东方红医院做了第一次切割、引流、抽吸手术。11月28日,肖芳出差时在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就诊,发现右乳皮肤裂口,脓液外流,外上方充血、红肿。肖芳回汉后,于12月2日又在东方红医院接受手术,后经东方红医院和敖东药业安排在193医院(住院12天)、协和医院(住院29天)、上海海军医院进行多次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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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多次抽吸、切割、引流,原告双乳疤痕严重,双乳不对称。2001年9月27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为8级伤残。

    东方红医院认为实施手术前双方已签了“隆胸术同意书”,医院无过错。敖东药业认为,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医生也有合法资格,原告的状况属于并发症,公司已积极配合其进行治疗,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三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对具体赔偿金额分歧较大,3次调解均告吹。

    今年11月底,江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管械(1999)23号文件规定,总代理商必须对该产品的使用单位及医生的资格负总责,对该产品的销售与使用负总责。事发后,毛医生的去向和相关情况东方红医院和吉林敖东药业公司均称不清楚,而该医生还带走所有资料,包括药监局要求的以便追诉的使用产品最小包装的序号、标识等备查记录,对此产生的追诉不能的责任应当由东方红医院、吉林敖东药业公司共同承担。被告认为肖芳损害事实由自身并发症造成,但对此并未举证,不能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法院判决东方红医院和吉林敖东共同赔偿肖芳手术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3506元。五

    据中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才斌介绍,有肖芳案判决在前,另外9人的审判过程会很快,目前其中4人的伤残鉴定、后期医疗鉴定结果已经出来,另外5人的鉴定申请已提出,估计今年春节前,部分人判决结果会陆续出来。

    (为尊重当事人隐私,本文中的肖芳为化名 记者 刘丰 ),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