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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药品采购管理新规定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2月22日 健康报
     福建出台药品采购管理新规定

    本报讯 (记者林抗生)福建省卫生厅、工商管理局、省政府纠风办等日前联合做出药品采购管理新规定,重申药品经营企业、医疗 机构必须从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规定要求医药经营企业应坚持就近、节约、优质、价廉的原则采 购药品;医疗单位应坚持优质、高效、价廉、就近的原则从国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乡村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所用药品,应就 近从药品经营企业或延伸的经营网点采购,无药品经营企业或延伸网点的,可经县级医药行业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乡镇卫生 院统一采购。药品销售人员销售药品时,必须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出具加盖 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规定授权范围。

    规定要求要健全完善医药经营企业、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的监督制 约机制。医疗单位要充分发挥药事委员会和药品采购领导小组的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第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药品公开 招标采购工作。要把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违反规定采购药品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健康报》网络版,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