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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上环子宫被穿孔医疗鉴定称医院负次要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2月24日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一患者在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上环,不料术后腹痛明显,经查其子宫已穿孔。按程序向南京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昨天,记者获悉,南京市医学会做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的鉴定后,患者认为其结果明显偏袒院方,遂向省医学要求重新鉴定。

    患者陈丽(化名)现年34岁。2003年2月11日上午,月经干净5天的她到南京市妇幼保健院门诊手术室行上环术。术前,陈丽告诉医生,6年前她曾做过剖腹产。市妇幼保健医院为她做了术前检查。检查表明,陈丽的子宫、附件均正常。手术中,医生对陈丽探宫腔12-cm后,为她上了21号“0”型节育环。

    上环过程中,陈丽即感到腹部有撕裂般的疼痛。手术后,陈丽看到送环器的三分之二都粘有鲜血。上完环,陈丽回到家中,却觉得腹痛、腹胀。下午,腹痛逐渐加剧,并常常恶心。陈丽立即在当日下午再次到该院门诊。医生通过B超检查诊断:陈丽子宫穿孔、节育环移位。由于情况危急,陈丽被急诊收入住院部,并于当日晚18:00,进入手术室进行了“腹腔镜检查术”。手术麻醉成功后,医生发现陈丽的病况已无法施行腹腔镜手术。医生马上为陈丽改做了剖腹探查术。术中,医生看见腹腔积血约150ml,子宫前壁有一个1cm×1.5cm破口。医生为陈丽实施了子宫修补术,并取出节育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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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发生后,陈丽与市妇幼保健医院交涉。可医患双方就是否发生医疗事故产生了争议。陈丽认为医生上环时操作不当,动作粗暴,造成子宫及直肠穿孔,应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南京市妇幼保健院认为,本院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实施“上环术”及事后的住院治疗过程中,认真执行诊疗原则;患者子宫穿孔、节育器移位属上环手术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后,陈丽与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共同委托南京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陈丽委托了医学硕士、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本次鉴定。

    2003年7月4日,南京医学会于受理了鉴定申请。12月16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报告认为:“根据临床资料分析,医方术前对患者的诊断明确,但在手术操作过程中,探得宫腔长度为12-cm,已与术前妇科检查的子宫大小不符时,应停止手术。继续放置宫内节育器不符合《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中的规定,存在医疗过失”,“患者的子宫穿孔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鉴于患者有剖腹产史,腹腔粘连严重(以后经手术证实),故认为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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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丽收到该鉴定书后,明确表态不服本次鉴定结论。她认为鉴定书所确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责任划分,均违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明显偏袒医疗机构。陈丽明确表示,要向江苏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陈丽的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患者具有明确的放置节育环的指征,而且手术之前患者已将有剖宫产史的病史告知医生,剖宫产后出现盆腔粘连并非放环的禁忌症,但是对于该类患者,放环常规明确要求,放置时更需查清子宫位置和倾屈度,操作轻巧,以防子宫穿孔。南京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生在为患者放环时出现子宫穿孔,只能是医生的操作不当所致,对陈丽子宫位置或大小检查错误,要么就是医生送环时动作粗暴,医方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作为三甲医院,实在不应该发生此类过错。因此,对于该损害结果医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南京医学会确定次要责任,是明显不公平的。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子宫作为女性的重要器官在穿孔修补后出现了明显的分泌功能障碍,至少应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王律师认为南京医学会鉴定结论是明显不公正的,他本人也支持患者申请重新鉴定。, http://www.100md.com(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