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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31690
争取药品大众化-药丸、专利和利润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月14日 医学捌号楼
     六年前出现的抗逆转录病毒(AVR)疗法,彻底改变了治疗爱滋病的方法。目前,可以挽救、延长和改善爱滋病人性命的是AVR药品。但是,在发展中国家,却只有4%的病人可以得到这种药品,因此每天有数以千计的患者因付不起药费而死亡。这些逐日发生的悲剧,引发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这种救命药这么昂贵?

    只要对爱滋病药品的价格作个比较,就可明白,拥有专利的制药公司开的价格,比普通无商标药品厂商开的价格高许多。在美国,格拉索(Glaxo)公司售卖拉米夫定(3TC)药品的价格是每个病人每年3,271美元。而印度的普通药品厂商,吉帕拉(Cipla)公司和希特罗(Hetero)公司,它们所生产的相同药品分别只卖190美元和98美元。另外,布里斯多-梅尔-史奎布(Bristol-Myers Squibb)公司的司他夫定(Zerit)药品在美国的售价是每个病人每年3,589美元,而吉帕拉和希特罗的价格分别是70美元和47美元而已。波尔林泽-英格海姆(Boehringer Ingelheim)生产的奈韦拉平(Viramune)药品在美国卖3,508美元,而吉帕拉和希特罗公司分别售340美元和202美元。最近,吉帕拉公司更推出一种含上述三种药的综合药品,一年用量的价格是350至600美元。这足以证明,上述三种打上商标的药品要卖10,000至15,000美元是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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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和价格

    已注册商标或专利的药品,其价格比没有商标或普通制药厂生产的相同药品高出许多。在不同国家,制药公司会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它们是根据市场所能负荷的程度来定价的。在没有代替品的地方,就尽可能卖最高价;在有普通代替药品的地方就降价。国际药品公司的主要目标是排除对手,维持垄断和获取最大利润。专利权就是它们用来排除普通药品厂商的竞争的最有效工具。

    世贸组织把现行的专利制度全球化,现在已被承认是问题的主要根源。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为《协定》)责成所有会员国必须承认药品专利权,从而扩大和加强了拥有专利者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涵盖面广泛的专利,等同于授与国际制药公司生产和分销其专利产品的垄断权。正是《协定》使它们可以封杀竞争,高价售卖其药品。

    问题的症结在怎样让更多病人买得起药品。爱滋病药品是特别显着的例子,还有许多其他药品,如结核病、疟疾、癌、哮喘、糖尿、帕金逊氏病等药品,同样因制药公司利用专利取得垄断,抬高价格,使病人买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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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哈宣言》对《协定》与大众健康的观点

    《协定》规定世贸组织会员国必须对药品提供专利保护,但是,它也允许会员国采取一些例外措施,如:政府使用、强制发照、并行进口和其他例外处理办法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限制或超越专利权。其实,这些都是已经在发达国家实行的措施,是用来平衡专利权益和大众利益的工具;它鼓励竞争,使药品价格大众化,从而达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在发达国家,基于大众利益的理由,已有很多实行强制发照和政府使用的事例。这些都被承认为符合《协定》的措施。美、英、加和其他欧盟发达国家,它们的政府有广泛的权力,可通过采取政府使用、强制发照、专利的例外处理等超越专利权措施。此外,《协定》也允许世贸组织会员国实行并行进口,甚至在穷尽所有选项之后,自行制订本身的专利制度。

    但是,发展中国家对于是否要采取这些措施却犹疑不决,因为发达国家和制药公司,通过政治压力和法律挑战等等手段,竭力游说和阻止它们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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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人民群众反对发达国家这些举动,结果引发了关于专利权与大众健康的国际大辩论和世界性的运动。对于《协定》的释义,发展中国家所大力推动的是,《协定》保证世贸组织会员国有采取强制发照和并行进口措施的权利。2001年11月,在多哈部长级会议中,世贸组织会员国接纳部长级会议宣言中对《协定》和大众健康的观点,便是争取所得的成果。《多哈宣言》说,《协定》不应该,也不可以阻止会员国采纳保护大众健康的措施。除了确认会员国有并行进口的权利外,它重申会员国有强制发照和规定发照条件的权利。

    大众健康必须高于商业利益,这是基本原则,即使是执行《协定》或专利权法,也不可违反。《多哈宣言》就是发展中国家和公民社会组织,在争取承认这一原则所取得的政治上的胜利。

    把政治胜利转化为现实

    现在,必须把在多哈所争取到的胜利,在发展中国家转化为实际行动。的确,《多哈宣言》不单非常清楚地确认了《协定》所包含的伸缩性,同时也强调,各国在履行《协定》时,要选择有利于大众取得药品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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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实行《多哈宣言》的建议,将牵涉到三项主要因素:(a)需要根据《多哈宣言》的内容来修订本国的法律,以使宣言所肯定的权利得以生效。(b)仔细评估有关药品的各选项,然后才选择适合国情的选项或其组合。(c)要建立一套实际可行的政策和解说详细的行政程式,以便遵循和执行。

    各国应制订和使用合适的?制发照、政府使用和并行进口的法律条款。有条件生产药品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提倡在其本国制造药品。必要时,可以动用强制发照或政府使用的法律来推行。若没有条件自行生产药品,也可采用并行进口和强制发照的法律,进口普通厂商生产的相同药品。

    关于在本国生产药品,其选项包括:(1)未在当地注册专利的药品,就专利法而言,是不受限制生产的;(2)可以根据供政府使用的法律条款,或以大众使用及非商业用途的理由,交给一个公共机构,或政府委托的承包商去负责生产那些已注册专利的药品;及(3)可以动用强制发照法,让私人机构,或公共部门,用商业经营的办法去生产已注册专利的药品;也可以由本外国公司联营。不过,在这样的条例下生产的药品是限制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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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药品的选项为:(1)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可以政府使用,或大众使用及非商业用途的理由,进口和专利药品相同的普通药品。通常,这些药品是在那些没有相关专利权法的国家生产的,或者是在强制发照下生产的。(2)动用强制发照法进口药品。政府可采用这项法律发照给申请者;申请者可以是一家公司,或政府机构,或非政府组织等等,让它们可以进口和专利药品相同的普通药品。(3)动用并行进口法,由一家公司,或一个非政府组织,或政府机构,从第二个国家进口价格比较便宜的专利药品。这类进口是不需要动用强制发照法的,但是,有关国家必须制订适当的法律来允许它采纳这一措施。

    要采用上述这些选项,就要设计一套相应的施行制度,这就必须注意:(1)制度不可订得僵硬,也要避免过高的行政费。(2)有关政府使用和强制发照的法律,要强而有力;《协定》本来就让政府有广泛的相关立法权。发展中国家制订的法律,不可比美、英或其他发达国家的法律乏力。(3)关于政府使用和强制发照的采用条件,应制订清楚明确的指南,例如,赔偿拥有专利者的办法,在一些发达国家,这项赔偿是介于2%至8%,而联合国发展计划署(UNDP)最近的报告则建议平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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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利用政府使用和强制发照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市场垄断和降低价格。单单制订有关法律,就足以促使拥有专利者行事顾及合理,它也将平衡双方在谈判时的地位;例如;在巴西,当政府制订强制发照法律,并严肃和认真地准备好执行程式之后,专利药品的价格马上下跌。

    全球持续发展峰会(WSSD):支持和加强大众健康措施

    全球持续发展峰会已把大众健康和专利权的课题列入《施行计划》草案,将在峰会中讨论。该草案第88段特别提到了《协定》和大众健康的课题。不过,该段文字所含的各个选项都是列在方括号里的,表示有关文字尚未取得协定。

    对这段文字的谈判,很可能集中在两项对立的选择:即支持和加强《多哈宣言》对《协定》和大众健康所宣示的精神和目标。反之则是尽力减少另一方从《多哈宣言》取得政治利益。《多哈宣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承认,缺乏弹性地推行《协定》会造成负面冲击,因此必须平衡专利权的商业利益和确保大众获得药品的公众利益。要守住所取得的政治上的胜利,上述《实施计划》就必须强调,各国政府必须尊重和执行《多哈宣言》所肯定的合法权益。

    世贸组织里的发展中国家打了一场硬仗,终于获得承认《协定》是具有伸缩性的,会员国可以采取措施提倡药品价格大众化,保护大众健康。必须确保这项努力获得全球持续发展峰会的支持,也要确保在多哈取得的政治和法律上的胜利,不会在约翰内斯堡会议中被冲淡或取消。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为了使药品价格大众化,我们应该以《多哈宣言》和相关的国际运动带来的政治动力,去拟订全球持续发展峰会程式。 (来源:第三世界网络 更新日期:2003年11月10日 医学捌号楼), 百拇医药(胡美云(Cecilia O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