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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31693
我们的宪法权利——透视乙肝歧视第一案之一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月14日 医学捌号楼
     两周前,四川大学的周伟教授告诉我,安徽芜湖的张某报考公务员,考试合格后,因体检查出乙肝“小三阳”而被取消进入考核的资格。张某向安徽人事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他的申请理由很简单,因为他在之前两次检查和之后的复检中都不是“小三阳”。但10月28日,安徽人事厅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认为体检结论是医院作出的,不是人事部门的行政行为,所以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目前周教授代理此案的行政诉状已经被受理。既然体检结论不是行政行为,案子的诉求就发生了两个转向。

    第一,不能质疑体检结论本身,那就正好质疑根据体检结论作出的取消张某考核资格的行政决定。所以案子的诉求就从“我到底是不是乙肝小三阳”,转成了“我是小三阳,但我就是要报考公务员”。这样张某被侵害的权益,就和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宪法权利联系了起来。

    第二,芜湖人事局这个决定,是找得到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和红头文件做理由的。所以质疑这个决定的本质是质疑它背后的政府立法。不是芜湖人事局在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是《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在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这场诉讼的本质,是通过行政诉讼去尝试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就像当年齐玉苓案件通过民事诉讼去实现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一样。因此这是一个为张某、为1.2亿人群的权益,同时也为推动整个宪法司法化和宪政进程而打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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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的歧视是方方面面的,如许多被查出大、小三阳的大学生被学校剥夺了受教育权。但就这个案子而言,涉及到乙肝人群的三项宪法权利。

    一,平等权。

    每个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这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第一条。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到底什么是平等,学理上的看法也可能大相径庭。但一个简单的诠释是,平等的反面就是歧视。所以我们再问,什么是歧视?所谓歧视,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在这个案件中,法律根据张某隶属于某一个群体(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是根据张某的工作能力和个人表现,去剥夺他的考核资格。这就是歧视,是对整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在报考公务员时的歧视。歧视一个人的后果是什么,就是你从今后再怎么努力都没有用。因为你的某一种身份(血缘、籍贯、身高、疾病)可能是与生俱来的,是与你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无关的。而歧视的意思,就是否定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因此歧视在本质上是一种令人绝望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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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治权利

    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歧视,不仅与公民在劳动就业时的平等权有关,还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权利。因为担任公务员不仅意味着就业,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利的侵害,更是对他的公权利的褫夺。

    三、人格和隐私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什么是隐私,凡是个人不愿公开而又不会因此对公众利益造成伤害的个人信息,就叫个人隐私。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是乙肝患者,严格说他们并不是病人。它的传染性是极其微弱的。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二对半”体检,这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这一侵权不仅针对查出有乙肝病毒的人群,也针对没有查出乙肝病毒的人群。就像非法搜身,不管有没有搜出什么,都是对人格的侮辱和对隐私的侵犯。

    删节版见<新京报>(来源:关天茶舍 更新日期:2003年11月15日 医学捌号楼), http://www.100md.com(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