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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是安乐死问题的关键所在?
http://www.100md.com 2004年2月5日 医务通
     不久前,22岁的法国青年樊尚·安贝尔在母亲的帮助下安静地离开了这个世界,但随后他的母亲被警方逮捕。3年前,樊尚遭遇车祸,最初9个月一直处于昏迷状态。醒来后,他全身瘫痪,目不能视,口不能言,全身唯一能活动的是左手拇指。樊尚不愿忍受这样的折磨,好几次都想结束自己的生命。去年12月,樊尚致信法国总统希拉克,央求拥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希拉克亲自给他打电话说,他理解樊尚的无助和绝望,但他不同意樊尚的请求,因为安乐死在法国是非法的。樊尚之死及其母亲的被捕震动了法国,各大媒体都对此作了报道,再次掀起人们对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讨论。

    在离世前樊尚用超乎常人想象的毅力写了一本书,名字叫《我请求给我死亡的权利》。他能写书,毫无疑问他很清醒;他无法忍受的痛苦,每一个人都能理解甚至感同身受;他要求给予他死亡的权利——与其生不如死地活着,宁愿选择尊严而体面地死去;他在母亲为他注射安乐死药剂时,露出久违的笑容,然后离开了人世。

    善良的人们再次呼吁给予诸如樊尚这样的人以死亡的权利,这样的呼吁似乎也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支持。按照一些人的说法,社会应该允许那些医学上确定无法医治、并有无法忍受之痛苦的病人以选择死亡的权利,或者直接叫做“优死”的权利。撇开一切医学上的难题,权且假设医学可以客观地断定一个人具有无法医治并无法忍受痛苦的疾病,赞同安乐死的人们于是乎认为,安乐死合法与否的关键就是这些人有无“自己选择优死的权利”。这是一个很有诱惑力的观念,尤其在一个不断反传统、反主流文化价值的现代社会,这很容易得到更多人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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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的生命都具有价值、尊严,且生命的意义在于“有价值、有尊严地存在”。而当一个绝症患者“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生不如死”时,就根本没有什么价值和尊严可言。正如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提出“天赋人权”标志着人类走出野蛮的中世纪而进入现代文明一样,这些学者认为,在当今社会“天赋予如樊尚那样的人自己死亡的权利”——立法允许“优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从哲学上说,死亡当然是生命的内在构成部分。既然人有天赋的生存权,那么内涵于其中的死亡也就相应地是“天赋死亡权”。剥除了那些贴在安乐死上面的尊严、体面等等光环,上述主张实质上就是认为应该“立法保护天赋死亡权”。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观念。可是,只要认为安乐死的关键在于如樊尚一样的人可以选择自己死亡的权利,都必然陷入这样的荒谬之中。

    而更进一步的是,安乐死问题的关键根本不在于一个具有不能忍受痛苦的绝症患者,在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情况下是否具有自己选择尊严地死去的权利。我们要注意的是樊尚在母亲帮助下,露出久违的笑容而死去,然后警察逮捕了他母亲。他的母亲可能受到的惩罚又特别受到人们的关注。这里极端重要的一点就是:樊尚是在他人的帮助下死去的。在这里,主张安乐死的人们会说,樊尚当然要在他人的帮助下才能安乐而死,因为他已经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了。樊尚的处境当然是这样,但正因为他是如此处境,他要求死去才不仅仅是一个他自己独自选择有尊严而快乐死去的权利问题。因为,安乐死立法的真正关键问题不是允许一个如樊尚一样的病人可以自己死,而是允许社会或者社会中其他成员帮助一个如樊尚一样的病人去死。再进一步剥除所谓“绝症、痛苦”等等修饰语,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看,安乐死的核心问题就是“社会或社会中的个人有无权利帮别人死亡”,而不是“一个人自己有无权利死亡”。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善良的人们也许还认为安乐死仅仅是一个医学上的问题,而且可以采取许多严密的手段、措施来担保安乐死出自如樊尚一样的病人清醒意志的选择等等。可是,安乐死根本就不只是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而具有广泛的社会、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意义。主张安乐死,就意味着允许“一部分人可以帮助另一部分人死亡”。法律允许一部分人帮助别人死亡,在今天似乎只是保留死刑的国度才这样。然而,即使对于死刑,人们的反省今天依然在继续。主张安乐死,其深层次的意义就在于“一部分人有权利帮助另一些人死亡”,甚至说“一部分人有权利剥夺另一些的人的生命”。果真如此的话,这真是一种令人生畏的权利,纳粹屠杀等人类惨剧似乎又有了“说理的地方”。

    安乐死问题还会继续讨论下去,但无论怎么发展,它蕴涵的关键总是上述问题。如果能够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那么人们对于安乐死的支持至少会更为谨慎。,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