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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非医疗事故仍不能免责“不全流产”医院赔钱
http://www.100md.com 2004年2月5日 《现代护理报》2004.02.05
     本报讯 (宗一多)谁说经过医学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就无须承担责任?近日,这一说法随着南京中院一份终审判决书的出台而遭到否决,遇此遭遇的南京溧水一女士获得了赔偿。据悉,这一案例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以来,罕见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仍然判决医院赔偿的典型案例。8wl, http://www.100md.com

    去年2月24日,南京溧水永阳镇王女士到溧水县中医院施行“取环—人流—上环”手术,术后35天因阴道流血未净而再次到该院就诊。同年6月12日,王女士住入鼓楼医院治疗,9天后痊愈出院,出院诊断为“不全流产”。据此,王女士认为因溧水县中医院诊断失误,贻误治疗,损害了自己的生命健康,遂于同年7月18日向溧水法院起诉,要求溧水县中医院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5763.45元。今年4月21日,南京医学会鉴定结论出台: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据此,溧水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起诉。8wl, http://www.100md.com

    王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根据该鉴定书不能排除溧水县中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最终判决溧水县中医院一次性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1793.3元。